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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与未来

  

  同样在纠纷解决方式上, 符合人们纠纷解决习惯的方式是最合理和容易接受的方式,它体现了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我国既是一个习惯法发达的国家, 又是一个重视人际关系和谐, 提倡“和为贵”的国度, 在“和、合”文化氛围下,传统中国社会文化追求化解平息纠纷, 以息诉为首选目标。中国传统诉讼文化认为争诉是社会的一种恶和不道德的行为,应越少越好,“听讼”是实现“无讼”的手段,“无讼”是“听讼”的目的。诉讼是解决纠纷最后的手段,只有在万分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诉讼。


  

  西方传统诉讼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正义,对于正义的追求使诉讼成为判断是非,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治国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诉讼作为人民实现正义的方法和手段也逐渐被广泛认可,人们都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以此求得一个“说法”.西方人健讼但尊重法官的审判结果,与此传统有很大关系。5社会传统文化带来的差异直接导致西方发达国家包括环境诉讼在内的诉讼制度发达,侵权也主要靠诉讼方式救济;而我国诉讼方式在解决侵权纠纷中则发挥着微弱的作用,尤其在环境侵权诉讼制度不完善的现阶段,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很难有效开展。


  

  四、我国现有社会结构对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影响


  

  法社会学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的产物,影响法律运作和司法裁判的因素太多,使得法律本身不足以预测或解释案件是如何处理的。因为除了法律的技术性特征--法律准则具体应用于实际案件之外,每一案件还有其社会特征。即谁控告谁?谁处理这一案件?还有谁与案件有关?每一案件至少包含对立的双方,并可能还包括一方及对立双方的支持者及第三方。6而影响案件社会特征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社会结构,主要包括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社会群体和社会制度。


  

  传统的法学分析框架主要是制度分析,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分析和阐述时所使用的是一种社会学的方法,特别是一种过程分析的方法,强调的是各种社会因素对这种机制所产生的影响,他将纠纷的解决看作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当事者以及社会各因素之间相互作用。过程分析正是从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的分析入手,过程分析也就是具有各自固有的利害关系的当事者,围绕着一个审判权,怎样去达到自己的目标。对这一过程进行分析,对当事人的作用的重视就是不可避免的,通过审判而进行的纠纷解决是具有不同利益和社会背景的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


  

  而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是有着很大差异的,侵权者往往是有着强大社会背景的企业,他们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都要远远大于个体的受害者。他们是经济效益的创造者,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社会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是个体的受害者,即使个体受害者联合起来他们的力量仍然不足以与侵权企业抗衡。从利益角度看,环境侵权是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有着一定社会合理性的活动,政府从侵权中也能获取一定的利益,而我国目前的体制下行政权力过大、制约不足,司法很难独立于政府,法院就很难在环境侵权中去绝对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市场主体地位较高,有很多制约政府行政权力的力量,司法更容易在权利救济中发挥作用。此外由于社会地位的不同,当事人拥有的法律资源也是不均衡的,环境侵权企业往往可以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聘请到优秀的律师,而受害人却没有这个条件,使得他在环境纠纷的解决中处于弱势。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组织发达、公益组织众多他们可以在资源上支持受害人起诉,而我国目前却没有这个条件。从社会结构因素对司法解决纠纷的机制所产生的影响上看,显然我国环境侵权的受害者目前很难用司法救济达到自己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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