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与未来

  

  以上两个案例均为我国普通老百姓解决环境侵权的典型方式。在环境侵权事件中,受害方大多是普通老百姓,他们在各方面都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对于解决普通侵权的方式都缺乏相应的了解,面对环境侵权这样的特殊侵权案件更是束手无策。普通民众在面对环境侵害时,能想到的救济方式是非常有限的。在前一个案例中,环境侵权受害人王青山首先选择和环境侵害方南昌市标准件厂进行协商,并且采用了环境信访这一方式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情况。在信访、协商都没有取得实质性效果的情况下,王青山选择了向媒体举报,对南昌市标准件厂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曝光。而在第二个案例中,村主任周某首先想到的也是和侵权方协商,不同的是,当协商结果未能使村民满意时,村主任周某采取了带有自助性质的“闹事”手段来促使事情的解决。不过,周某的行为非但没有促成事情的解决,反而让自己受到了法律的惩罚,面对侵权他们都没有选择司法这个权威的方式进行救济。


  

  从上面的对比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侵权在发达国家和我国的救济途径是有着很大差别的,环境诉讼在发达国家的环境侵权救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在我国却很难被采用,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不容乐观。这种情况的出现这主要是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滞后和我国社会环境的特殊性造成的:从内部因素看我国环境法治尚不健全;从外部因素看,尽管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在许多发达国家有着很多成熟的经验,但是很多移植而来的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这些制度具有地方性和局限性,目前我国缺乏其生存的社会环境。任何社会只有在本土资源中才能找到它存在的意义,因此我国的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必须重视本土资源,注重中国社会的传统和实际。本文通过理论与实证的综合应用,通过对比深入剖析了现阶段我国特有的社会环境下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并对未来如何立足本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制度提出了建议。


  

  一、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滞后对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阻碍


  

  虽然我国拥有大量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但是环境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可见我国环境保护缺少的并非只有制度,更加缺少环境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环境,我国环境法治建设滞后已经严重阻碍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顺利进行,而其中我国公民环境权的缺失则是我国环境法治建设滞后的诸多原因中与环境侵权司法救济有着密切联系的重要原因。
  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环境立法、执法和诉讼、环境管理、公众参与保护环境和公益环境诉讼的基础。而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都没有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规定,致使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怀疑,从某种意义上助长了“重财产权,轻环境权;重经济发展指标,轻环境保护指标”的风气。当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中出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利益与公民环境利益的冲突时,有关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往往以“以经济为中心”而置公民环境权益不顾。在如此薄弱的环境法治条件下,公民很难在环境诉讼中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因而救济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发挥的作用的空间也就是微不足道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