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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与未来

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与未来



从法社会学角度分析

Current Situation and Future of the Judicial Relief as to Our Country’s Environment Infringement



from law sociology perspective

李 娟;刘 芳


【摘要】  目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环境侵权现象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一大社会问题,作为侵权救济主要途径的司法救济对世界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发达国家在环境侵权司法救济方面已经有着许多成熟的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却不容乐观,这主要是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滞后和和我国社会环境的特殊性造成的。本文从社会学角度入手,通过对比深入剖析了我国特有的社会环境下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现状,并对未来如何立足本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社会环境
【全文】
  

  目前在发达国家环境侵权的救济中司法途径已经成为公民环境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发达国家环境侵权司法救济主要是通过公益诉讼来实现的。以美国为例,从1970年以后,美国法院在处理服务团体诉坎普案(Association of Data Processing Service Organization ,Inc. v.Camp )、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Sierra Club v. Morton)、合众国诉学生反对管理机关程序案(United States v. Students Challenging Regulatory Agency Procedures)以及杜克电力公司诉卡罗莱纳环境研究小组案(Duke Power Co. v. Carolina Environmental Study Group, Inc.)等案时 ,法院不再以法律上保障的权利受侵害作为原告享有起诉权的要件,只要求原告受到“实际上的损害”(injury in fact),便可提起诉讼。以上判例逐步确立了美国公益诉讼的基本制度,从而也使司法在环境侵权中确立了主要救济途径的地位。


  

  而在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却是力不从心的,为了很好的透视发达国家和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巨大差异我们先从分析两个案例入手。2005年11月3日,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霞麦村村民王青山无奈地向《江南都市报》记者诉说着他的境遇:因南昌市标准件厂排放的污水渗入自己家的猪圈,自己养的种猪里有几头因为吃了污水而死亡,家门前的橘园也因遭受污染而减产。王青山找到厂方负责人,经协商,对方答应赔偿600元,可当他向环保部门反映后,对方却不赔偿了。由于对赔偿数额存在争议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厂方表示对于工厂对霞麦村造成的污染,他们愿意赔偿损失,但是,究竟怎样赔偿、赔多少,不是单方面说了算的,必须拿出赔偿依据。与此同时,在河南省也发生了一起相类似的事件。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造成附近一个村的部分土地污染,公司按照该村的要求进行了赔偿,但该村在得到赔偿款后又向铝业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赔偿要求,在遭到拒绝后,双方发生争执,矛盾激化。该村几百名群众把拖拉机、机动三轮车等停在铝业公司门口,将公司大门堵住,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生产秩序,并造成其重大损失。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近年来,环境侵权事件层出不穷,而牵扯其中的老百姓在面对环境侵权时往往无所适从,以至有的环境纠纷演变成了环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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