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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环境问题的法律思考

  

  禁采区制度的确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统一,也是为了生态环境、景观的不受破坏。对禁采区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人们生活环境的改善,社会的和谐。


  

  (四)完善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为加强开采石矿的管理,保护好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开采者均应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称为保证金)。保证金的缴纳是促使开采者加强环境保护的经济杠杆。


  

  如何确定采石所要缴纳的保证金的标准,各地没有统一的规定。《珠海市采石取土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的标准及管理办法》中规定采矿权人开采石矿、粘土矿,应按每平方米十五元的标准缴纳保证金。《广州市开采石矿粘土矿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对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分为两中情况对待:一是露天开采,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按采矿证审批机关划定的矿区范围收取保证金,平面: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立面:按每平方米200元缴纳。一是地下开采,每个矿山按10万元缴纳。我认为环境保证金缴纳的标准应当按开采地区环境遭到破坏时修复所需的平均数额进行确定。


  

  保证金的缴纳时间应当是采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时,与矿区所在地的市或县级矿产主管部门签订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并缴纳保证金,作为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对于拒不缴纳的,应当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保证金所有权属采矿权人,存入银行专户,专项管理,利息转入本金,由市、县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采矿权人在采石的同时,应按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的要求,边开采边进行植被恢复等治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证达到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标准。恢复自然生态环境必须做到:修整开采面边坡、植被绿化面积应覆盖矿区全部裸露面。采矿结束时,采矿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达标工作。经地矿、土地、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地矿主管部门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分期返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采矿权人重新进行治理;采矿权人不进行治理或治理后验收不合格又不再进行治理的,保证金及利息转为治理费用。如果保证金及利息不足以治理时,应当向采矿权人追加不足的部分;如果超过治理费用,多余的部分可以返还采矿权人。对于只开采而不恢复自然生态环境的采矿权人,采矿许可证不予年审,并根据环境破坏的情节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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