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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中引入刑法正当防卫理论的法理依据

  

  (二)环境法基础理论对引入正当防卫理论的支撑


  

  1、环境法律主体的发展


  

  目前,法律主体的发展出现了一种趋势,即主体和客体的一体化。所谓一体化,不是说主体和客体,而是指,人和物的主体地位或客体地位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可以相互转换的。根据法律控制或影响的不同对象、行为以及作用与反作用、影响与被影响、主动与被动的原理,会出现如下情况:(1)在具体的法律现象和法律关系中,人即可以是主体也可以是客体,例如,在某种情况下或情势下,甲是主体而乙是客体;而在另一种情况或情势下,乙可以是主体,甲可以成为客体。(2)在具体的法律现象和法律关系中,主(客)体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在某种情况或情势下,人可以是主体,动物或大自然可以是客体,而在另一种情况或情势下,人可以是客体,动物或大自然可以是主体。(3)在某些法律现象和法律关系中,传统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人和客体物的性质和特点之间的界限将变得模糊甚至消失。例如,在涉及克隆人(或人工造人)的行为和交易关系时,作为主体的克隆人或人造人将既是人又是物,作为客体的克隆人或人造人将既是物又是人。[8]


  

  有学者指出,在环境法律中无法引入正当防卫理论,因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正当防卫理论中强调,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更不用说针对实施侵袭的动物了。其实这里强调的“人”即是强调侵害者与被侵害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往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理所当然的将之规定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防卫对象只能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主体,即侵害者。然而蔡守秋教授指出,在一定情况下,人可以是客体,动物或大自然可以是主体。既然我们认可了动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防卫对象就可以是这一法律关系中的侵害者--动物了。


  

  2、法益理论的支撑


  

  法益是指由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称之为刑法法益。法益从定义上来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益是指一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狭义的法益仅指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是在刑事法意义上使用的。


  

  环境法上有独立的环境法益的说法,独立的环境法益保护生态意义上的环境,即法律保护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和主体而构成的为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的总和。与此相应,环境刑法也开始把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法益作为自己保护的独立法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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