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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中引入刑法正当防卫理论的法理依据

试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中引入刑法正当防卫理论的法理依据


Thoughts on Legal theory of adopting the theory of justifiable defense in our environmental law system


彭 强;王彦昕


【摘要】  动物侵袭人类事件时有发生,在面临动物侵袭时人们所采取的自我防卫行为该如何定性一直是环境法学界和刑法学界关心的话题,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当中引入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理论。并就此分别从环境法基础理论,法益理论,以及自然属性意义上的人应该具有防卫权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最终得出结论。
【关键词】正当防卫;法益;动物侵袭
【全文】
  

  一、引言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和动物权利意识的提高,因动物行为而不仅仅是人的行为发生的案例越来越多,在法律实践中甚至已有将动物送法庭和追求责任的案例。在我国哈尔滨市东北虎林园一只6岁雄性东北虎(83号)将园内一名工作人员郑伟当场咬死。后来对此老虎伤人事件的处理遇到了问题,即是枪决83号老虎还是处以安乐死,或者将83号终身监禁。法律界人士认为:首先我国尚无一部关于动物损害自然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应实施惩罚的法律法规;其二,东北虎属国家级保护动物,在一般条件下,其生命及其生存环境是不可侵犯的;其三,人为了保护其人身权利,当受到老虎侵犯时,可以行使自卫权或紧急避险行为,或实施必要而正当的反击,造成对老虎的损伤不承担责任;第四,当发生老虎伤人事件之后再处罚或处死老虎,只能是人类对野生动物的报复,这种报复是违法的。


  

  在上述案件中,我们看到法学界承认对动物的侵袭,可以进行必要而正当的反击,但是对于受侵袭者是否可以进行如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却没有明确的意见。本文希望通过借动物侵袭人类这一现象,来分析并探讨是否可以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中引入刑法上的正当防卫理论及其相关问题。


  

  二、对防卫动物侵害的行为法律定性的不同观点


  

  正当防卫,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实行的,然而,在个别情况下,物也可能成为防卫客体。[1]因而,对此有必要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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