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目前,我国现行水事立法尽管承认了水资源的多重功能,但是在立法中却缺乏对这些水资源差异功能所需求的制度保护,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对水资源立法理念定位的单一和混乱。本文认为,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作为国民经济和公众生活的基本生活资料的价值,必须在立法中形成水资源保护的对应制度。在水资源的生活功能上,应该确立其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地位,立法应该确立公权对公民生活用水以财产权保护的定位,同时形成对公权机构渎职的救济机制;在水资源的资源功能上,一方面不能放弃基于公益的政府管制,另一方面要确立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水权交易制度,促使公众通过水资源保护获取特定财产权益,形成水资源保护的激励机制和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在水资源的环境功能下,作为公共产品的水环境同样离不开政府管制,但是水环境或水生态的区域性和利己性同时有利于公共参与机制的形成,因此政府管制与公共参与相结合的环境用水立法理念有待建构。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邢鸿飞,男,河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河海大学公用事业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水利学会
水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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