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既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等重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都可以减刑,那么,其他刑种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可以减刑。
要是被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本人表现很好,已经成为对社会作贡献的一员,不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予以减刑,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实现党对罪犯进行惩罚、教育、改造、挽救的刑事政策。
如果对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进行减刑,有利于罪犯主动自觉地争取改过自新,有利于罪犯早日重新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有利于罪犯早日成为一般公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在司法实务中,除了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罪分子,在主刑减刑时,可以对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减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外,而对判处其他刑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后,一般没有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减刑。
判处管制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的规定,管制是可以减刑的,而管制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主刑管制减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必须也同时减刑,否则,就违反
《刑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的规定。管制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同管制的期限一样长,而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以外,其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在主刑执行完毕以后的期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