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符合减刑条件的应当减刑
冯万超
【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
《刑法》)规定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三类附加刑,除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即时性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较长,不仅在主刑执行期间要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还要执行判决书所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罪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但不能参加有关政治活动,有关机关和组织还要对其进行监管,促使其积极改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要经过公安机关和有关基层组织的监管和罪犯自身的改造来执行。那么,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里,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能否对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予以减刑呢?为了了解公安机关和社区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五种对象刑罚的执行情况,在2010年5月,笔者对本地区被监管的五种对象的监管情况进行调研。在调研中,有的派出所民警和社区帮教小组反映,有的被判处主刑并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还有六七年,出狱后在参加工作的单位和居住社区的几年里表现都很好,要是能对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象执行主刑一样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减刑,不但能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也能促进其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积极改过自新,早日回归社会,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作出更多的贡献。同时,还能减轻派出所和社区的负担。也有的人认为,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对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减刑,
《刑法》中没有规定,也不好操作。而
《刑法》对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予以减刑作了明确规定的只有两种情形,即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才能对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减刑。对其他判处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能否减刑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