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要让父母在精神上感到慰藉,是每一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张军作为张昌顺的儿子,在父亲生病后,有义务通知哥哥来看望父亲,没有通知哥哥看望父亲,影响了哥哥同父亲的关系是有责任的。张军与张超有同样的义务 使父亲在精神上感到慰藉,这是法律的要求。在法律上要求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即要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义务的情况下,而未履行此义务,是错误的。张超曾告诉过张军,父亲生病了要通知一下,便于看望护理,而张军未通知,严格说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即使张超未给张军打招呼“父亲生病了要通知一下”,在其父亲生病后张军也应通知张超,因为这是道德的要求。违反了起码的道德要求,张军也是有过错的。张军未履行对老年人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的人权益保障法》的,法院受理张超的起诉,对于促进和谐的家庭关系和尊老敬老爱老是有积极的社会意义的。
所以,法院应该对张超的起诉予以立案。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或见面交往权,在国内和国外的法律中,一般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探望、会面、交往或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也可以说是亲权的内容,因为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而取得的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八条,对父母离婚后探望未在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有专门规定,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而对成年子女探望年老的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权利还是义务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成年子女是否探望年老的父母,是体现成年子女是否关心体贴父母,使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慰藉,从而安度晚年的重要内容。子女探望父母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也是老年人的实际心理需要。如果子女探望父母只是子女的义务,那么,同住兄弟姐妹以各种理由不让或说阻挠不同住的兄弟姐妹探望父母(除父母自己不让子女探望的外),是侵害不同住兄弟姐妹的权利呢还是义务呢?笔者认为,子女探望父母,对父母而言是子女的义务,但对于其他人(包括同胞兄弟姐妹)而言是子女(探望者)的一种权利。我国的
婚姻法中规定了父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内容,为什么不规定成年子女探望年老父母的内容呢?希望我国今后在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时,像父母离婚后探望未在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一样,在
婚姻法中增加成年子女探望不在一起生活的年老父母的内容,使子女探望父母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使年老父母享受到子女探望自己的慰藉,使子女探望父母的权利义务有法律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