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案中张超和张军是其父亲张昌顺的赡养人,赡养人在经济上要供养其父张昌顺。经济上的供养,即是要保证其父物质上的需求。作为老年人,不仅饭量小,穿着上也不象年轻人那样追求时尚,生活花费要比年轻人要小。成年子女不能让父母的生活水平低于自己的生活水平,父母的吃饭、衣着和其他生活用品,要让父母得到满足,做到吃饭要吃饱吃好;衣着要能冬暖夏凉,不被热着冻着。即是说在物质生活上要让父母得到满足,让父母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人的生活水平,甚至还要高于一般人的生活水平。这样,子女就尽到了供养父母的义务。
第二、作为赡养人的子女,在生活上要对父母进行照料。老年人由于年龄的原因,导致各种机能的衰退,对各种问题的反映没有年轻人敏捷,有的甚至变得反映迟钝,行动不便;有的甚至体弱多病,很需要子女的照料。即使子女给父母再多的钱,如果子女照料不好或不予照料,则老年人也会感到不幸福,甚至还有可能感到是痛苦的。即使有钱,如果身体不好,就是子女把东西帮着买回家,父母也可能弄不出饭来吃。有可能还会挨饿受冻,就过不上正常的生活。所以,成年子女要帮助父母解决购物、做饭、清洁卫生等问题,父母生病了要及时送医治疗,父母生活不便而子女又没有时间照料时,要顾请保姆进行照料,使父母生活上没有后顾之忧。
第三、成年子女要在精神上使父母得到慰藉。老年人在物质上得到满足后,更看重亲人之间的亲情。只要成年子女能经常探望父母,父母就会有快乐和幸福感。虽然物质是第一的,但老年人的物质生活要求没有年轻人那样高,更看重的是精神生活的需求。金钱再多,得不到子女的探望,享受不到精神上的慰藉,也是不愉快的,老年人甚至还会有孤独感。之所以老年人有更高的精神生活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才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作了专门规定。那么,成年子女要怎样才能使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呢?由于人的生活是由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构成的,就一般人而言,如果有吃有穿有房住,身体又健康,而精神上非常痛苦,这能叫幸福吗?肯定不能叫幸福。在有吃有穿有房住,身体又健康,精神又愉快的情况下,才能叫幸福。所以,子女在保证父母物质需求的同时,要在精神生活上尽量使父母得到慰藉。一是在物质生活有保障的情况下,要经常关心父母的身体健康状况,如果父母有病,要及时送医治疗,在自己没有时间照料的情况下,要请人帮助照料。父母生病后,同住的子女要及时通知不同住的子女,使不同住的子女能及时探望老人。即使老年人是小病,作子女的也要问候或探望,使父母感到子女很关心自己,在精神上感到慰藉。二是要随时关心父母的冷暖,提醒父母增减衣着,避免由于穿衣不当而致病,父母无病子女也少很多麻烦。三是要处理好同亲戚朋友和邻居同事之间的关系。如果同亲戚朋友或与邻居同事之间闹矛盾,就会影响亲情关系、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和同事关系,对此,父母就会担心、挂歉甚至苦恼,精神上就不快乐。如果子女处理好了社会上的各种关系,父母就认为子女会处事而高兴。四是兄弟姐妹之间要团结。如果兄弟姐妹之间不团结,父母就会为此而烦恼,增加父母的精神负担。五是子女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要有事业心,责任感,才能为社会作出贡献。这样,父母就会认为子女是对社会有用的人,有贡献的人,就会为子女而骄傲,精神上就会感到愉快。所以,子女的言和行都要考虑父母的精神需求,不能给父母的精神上增加负担,要让父母在精神上感到愉快,使老人安度幸福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