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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父母是子女的一种义务还是一种权利

  
  第三种意见:张超有权就弟弟不通知自己探望生病父亲的行为提起诉讼。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的规定,张军作为张超的同胞兄弟,有义务通过自己的言行让父亲在精神上得到慰藉,有义务通知张超及时探望自己生病的父亲。张超探望父亲,对于张超来说是自己对父亲应尽的义务;但对于张军来说,张超探望父亲就是张超享有的权利。因为张超未同父亲张昌顺生活在一起,不可能随时了解父亲的身体健康状况,只有张军才能及时了解到父亲的身体是否健康。子女及时探望生病的父母,是对父母的精神慰藉和莫大安慰,子女都有让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的义务。张军不通知张超探望生病父亲的行为,既是让父亲在精神上未得到慰藉的行为,又伤害了张超同父亲之间的亲情关系。由于张军没有通知张超去探望父亲,在其父亲不知道是张军未通知的情况下,还可能认为是张超知道自己生病不来看望,(实际上其父亲也是这样认为的)从而影响张超同父亲的关系,影响张超父子之间的亲情。因此,张军未尽到通知张超探望父亲的义务,侵害了张超对父亲的探望权。张超有权对张军提起诉讼。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评析:

  
  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要通过彼此之间的精神和物质等多种因素来维系。不论是传统的社会道德,公序良俗,还是国家法律,父母同子女之间都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和互相鼓励。在生活上要互相关心,在经济上要互相帮助和支持,在各方面都要互相爱护,生病了要看望慰问,遇到困难要及时帮助解决并给予鼓励。父母子女彼此之间是不图回报的。父母对子女是爱抚,子女对父母是感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而没有子女探望父母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作为赡养人的子女对父母的义务是多种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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