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父母是子女的一种义务还是一种权利
冯万超
【全文】
案情:张超与张军兄弟俩的母亲早已去世,哥哥张超在结婚成家后另行居住,弟弟张军同其父亲张昌顺一起生活,张超对弟弟张军讲,如果父亲生了病,一定要通知我,我好一同与你照顾父亲。张超由于工作忙,除了节假日外很少去看望父亲张昌顺。一天,张超在路上碰到父亲的邻居李平川,李平川问张超:“你的父亲已经病了好几天了,你怎么不去看一下呢?”张超说:“父亲生病了?我不知道啊,如果父亲病了弟弟会通知我的。”李平川说:“你的父亲真的病了,你应该去看一下。”张超回家后,同妻子一起到父亲家里看望父亲,父亲看到张超后,臭骂了张超一顿,说张超忘恩负义,自己病了几天都不来看一下。张超作了解释说弟弟没有通知自己,自己是在路上碰到李平川才知道父亲生病的,其父还是闷闷不乐,很不高兴。张超回家后非常生气,认为弟弟不告诉自己父亲生病的事,使自己没有及时去看望父亲,受到父亲的责骂,不但伤害了自己同父亲的感情,还让别人认为自己不尽孝道,不尽子女应尽的义务,使自己在社会上难堪,弟弟不通知自己探望父亲的行为,既未尽到作儿子的义务,又侵害了自己探望父亲的权利。事后,张超便以弟弟未尽到子女应让老人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的义务,又侵害自己探望父亲的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弟弟赔偿因未尽到让父亲在精神上得到慰藉的义务,又侵害自己探望父亲的权利给自己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00元,并赔礼道歉。
对于张超提起的诉讼,法院应不应该受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超无权就弟弟未尽到让父亲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又未通知自己探望父亲的行为提起诉讼。因为探望父母是作子女的应尽义务,通不通知,作子女的都应该履行探望的义务,不探望是自己没有履行义务,由于弟弟同父亲一起居住,不存在探望父亲的问题,弟弟并未侵犯张超什么权利,法院不应该受理。
第二种意见:张超起诉的内容不属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应不予受理。理由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只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并未规定子女对父母的探望义务,更无探望权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未规定子女对父母享有探望权,应驳回张超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