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技巧
马明星
【全文】
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相对于刑事审判结果监督而言起步较晚,目前尚需积极探索,总结提高。根据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要做好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应把握好以下方法和技巧。
一、法律法规要熟悉——监督知识技巧
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依据主要是刑事程序法和相关的解释,既包括
刑事诉讼法,也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如高检《规则》、最高法院《解释》、《公开审判规定》、《回避规定》、《案件审理期限规定》,也包括部分刑事实体法和民事实体法、程序法。同时,司法解释的种类包括“解释”、“规定”、“批复”、“决定”、“意见”、“纪要”等等。面对庞杂的法条和司法解释、繁琐的司法程序,检察人员只有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才能监督有底气,制约不疏漏,做到成竹在胸,监督有力,说理到位,便于人民法院接受和改正。因此,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是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基础和第一步工作。特别是要在掌握检察机关内部规定的前提下,要重点掌握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做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才能把握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案例】 在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的庭审中,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一份证人证言,公诉人当庭表示不予质证,并提请法庭不予采信该证据。因为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19条第4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案例】 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一名亲眼目睹杀人经过的未满18岁证人的证言,辩护人以法定代理人未到场为由给予反驳,审判长询问公诉人,侦查机关在询问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公诉人即当庭回答: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98条的规定,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不是“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从而使得证据被采信且避免了庭审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