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概念的界定方法
——兼评田夫博士《诉讼法中法律监督词义考略》
吕升运
【全文】
很多学者的研究证明,中国语境下的法律监督虽然渊源于列宁的法律思想以及前苏联的制度实践,但是把“法律”与“监督”结合起来作为一个完整的词语,则是中国法治的一个独创。也正是因为如此,对于法律监督概念的界定,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
事实上,迄今为止中国的相关立法对此也并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然而,立法的这种失语是值得警惕和反思的。正如田夫博士在其《诉讼法中法律监督词义考略》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法学不能为立法提供完整而成熟的法律监督概念,那么,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监督法恐怕会有游离无根的危险;反之,如果法学能够向立法提供完整而成熟的法律监督概念,则不但可以为法律监督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可以为中国的检察制度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田博士的这一看法无疑是极有见地的,它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现实法律实践中检察制度屡受质疑、法律监督频遭抨击的根源所在。正是由于法律监督概念界定的缺位,才导致实践当中违法监督、无效监督的泛滥,才从根本上动摇了法律监督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但问题是,究竟该如何界定法律监督这一概念?这里面就有一个方法的问题。田博士的文章并没有把这一问题作为研究的主题,而是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力图表明,三大诉讼法对于法律监督的外延和内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
在文章中,他首先提到了非概念性术语与概念性术语的区分。文章认为,概念性术语是可定义的,具有完整的内涵与外延;而非概念性术语是指未定义为概念的术语,它没有完整的内涵与外延,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赋予它一定的意义,只是这些意义不足以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概念罢了。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彭真《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以及1983年肖蔚云的法律监督机关概念的分析,田博士认为,在
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制度框架下,法律监督机关(而非法律监督)是被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来理解的,而对于法律监督的外延和内涵,立法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和界定。然后,文章把研究的对象进行了置换,在三大诉讼法的框架内去解读法律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并最终得出结论:“在民事诉讼中,法律监督主要指再审监督,而学者就对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是否属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则看法不一;在行政诉讼中,法律监督实质上就是再审监督;而在刑事诉讼中,法律监督则深具理解上的多样性。在法律监督词义多样性的背后,实质上是法学未能成功地提供完整的法律监督概念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