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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更有更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议案或建议 .这些议案和建议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重视,全国人大环资委从1994年起开始关注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问题,鉴于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为了有效地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进一步发展,进行土壤污染整治,促进土壤改良,保障土壤安全,规范土壤污染防治活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化建设的发展,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列入国家议事日程,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建议,全国人大环资委在研究本届人大环境与资源立法规划时提出了抓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建议。《土壤污染防治法》应是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一部专门性法律,根据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结构,该法是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里的一部最主要的法律,其是环境保护领域里的一部单行法律,同时又自成体系。该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整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环境,保护农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保证土壤资源的永续和安全利用。从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模式以及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看,《土壤污染防治法》结构上应当包括:总则、管理体制与制度、土壤污染预防、污染土壤的整治与修复、法律责任等内容。同时,由于污染物既可以直接产生土壤污染,也可通过水、大气等环境要素迁移转化后,间接导致土壤污染。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水源涵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土地管理、农业环境保护、耕地保养等等都涉及到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也只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密切配合,才能完成土壤的污染防治工作。所以,土壤污染的防治,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也需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形成完善的、科学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二)建立和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与管理制度由于土壤污染本身的特点,土壤污染源广泛,涉及土壤污染的管理事项特别多,涉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门亦比较多、职责存在交叉。但是,尽管土壤污染防治多部门管理是必要的,由于涉及部门众多,职责分散,不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高效协调开展。因此,按照我国环境法“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原则规定,理顺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重要内容。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应是分工和协调统一的体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土地、矿产、农业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应确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土地、矿产、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地方人民政府对土壤环境质量的负责的机制。在我国现有的立法中,已经建立了一些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但由于这些制度的设计不全面、不完善,难以真正发挥其作用。应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控制区制度、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标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监测制度、土壤污染防治调查及信息披露制度、土壤污染环境风险评价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与污染土壤修复的法律制度土壤污染与大气污染、水污染有着不同的特点,土壤具有污染累积性和可修复性,单纯地从污染物、污染源预防是不够的,同时受污染的土壤一般可以并应该进行修复与整治。因此,防治土壤污染从内容上包括两个主要部分:一是土壤污染防治;二是污染土壤修复与整治。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虽然已经有一些从污染物、污染源控制,可以起到土壤污染防治的作用,但是,这些制度一些没有考虑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甚至有些制度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影响土壤污染防治。因此,应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预防制度、防止污染物排放污染土壤制度、防止污染物迁移污染土壤制度、土地利用的限制制度、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农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企业运行中的土壤状况报告与检查制度、企业破产、关闭或土地改作他用时土壤状况的监测、评估制度等。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中应特别注意农业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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