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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问题从以上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看,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已有了一些基础。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越来越明朗化、立法也越来越多、管理制度内容也越来越全面。这些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壤污染的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控制问题。但是,也反映出这种立法目前还是十分薄弱的,立法的缺乏直接导致环境管理权的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只能依据现有为数甚少的、授权不充分的法律进行环境管理,这与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及其防治的实际需要很不相适应,在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的原因分析中,几乎都将政策与政策与法律的缺失的问题作为最主要原因之一。


  


 (一)不能满足保障公众健康和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 ,土壤污染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严重影响农业生产、阻碍土地的再次开发利用,制约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反映出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任务的环境法,没有达到法律的目的。在我国就污染物而言,污染土壤的物质种类繁多,据骆永明教授主持的“长江、珠江三角洲地区土壤和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规律与调控原理”的国家973项目研究,最近的一次检测发现,长三角某地区一处土壤检出的有机物多氯联苯 竟达100多种!此外,以镉、铅、汞、砷等为主的重金属污染在一些地区也非常严重。根据初步数据,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 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 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 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 ,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据中科院此前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来,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 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 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这项调查还表明,全国目前至少有1 300万~1 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

 土壤污染不仅引起食物农药污染中毒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还直接导致食物品质不断下降。有些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由于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类型的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尚难以估计。但据估算,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达1 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土壤污染除影响食物的卫生品质外,也明显地影响到农作物的其他品质,有些地区污水灌溉已经使得蔬菜的味道变差、易烂,甚至出现难闻的异味;农产品的储藏品质和加工品质也不能满足深加工的要求。除耕地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生活和工作在受污染土地上的人们的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例如,据了解近几年来上海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改造中,约有1400家有一定污染的工厂被搬迁,但在对土壤污染未作调查和评估的情况下,有关单位就直接在原地建造居民住宅或商住楼等。又如为治理工业污染,“十五”期间,北京市百余家工厂陆续迁出市区,今后还会有一些企业要停产或搬迁。对原来的工业用地进行污染评估或污染修复,使其达到再次开发利用的功能需求、保障首都环境安全,已经成为市政府和公众密切关注的问题 ,但却缺乏土壤污染的评估、修复规范与标准。


  

 (二)缺乏完整的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与大气污染主要废气(包括颗粒物)造成、水污染主要是废水造成不同,土壤污染不仅(在有的地方甚至不是主要)是固体废物造成的,土壤污染是长期、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包括固体废物,也包括废气、废水等污染物造成的;既包括直接排放的、也包括从大气、水环境等环境迁移转化来的;既包括使用、排放等控制性释放活动造成的,也包括泄露等非控制性释放活动造成的。而且,与大气和水资源不同,土壤作为土地的成分之一,经常都属于财产权的范围内。因此,仅有固体废物、农业生产活动控制,对土壤污染防治是不够的,需要综合控制。但是,我国现有污染防治法,不仅没有综合性土壤污染防治法,而且,缺乏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规定,使得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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