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然保护法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土壤与土壤污染具有区域性特征。我国环境法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予以特别保护,规定了禁止和严格控制开发等严格保护措施,这些规定似的这些受到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土壤环境得到保护。《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了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和严格控制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土地等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该条例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我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我国地方立法中尚未有专门性的土壤防治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是许多地方 已经有了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而且个别地方已有关于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的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农业污染防治、农业园区建设、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开发复垦、耕地保养、基本农田保护、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污灌、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水源涵养、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业污染综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生活垃圾填埋场、堆场气体安全检测和管理、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土壤保护《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 第三章对土壤保护的了专章规定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将土壤作为农业生态环境的要素之一加以保护,实行谁污染谁治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作出了土壤环境质量统一发布的规定。
2、防治环境污染与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已经制定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1600余件 ,这些地方环境法规规章关于土壤污染的直接规定,主要是防治农业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土壤方面。其他的关于防治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也从污染源和污染物控制方面,对防治土壤污染起了重要作用。例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5修改)第43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防止对土壤和农畜产品产生污染。《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修改)规定,要求可以利用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灌溉、施肥、投饵和改土的,对有关水体、土壤以及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中规定“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医疗废弃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