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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回自己所输赌资过程中致人重伤应如何定性

抢回自己所输赌资过程中致人重伤应如何定性


王志凯


【关键词】抢劫;赌资;故意伤害;区分
【全文】
  
  基本案情:


  张某和周某经常与夏某、张某某二人玩牌赌博。一次张某发现夏某这方玩牌使假,便与周某预谋并纠集了人约好玩牌时如发现再使假,当即按住对其殴打并抢回自己所输的钱。2010年12月30日20时许,张某和周某又与夏某、张某某二人在唐山市路南区某自建平房内玩牌赌博时,张某怀疑夏某又使假,即给事先约好的四名男子打电话,该四人进屋后对夏某、张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夏某重伤,并抢走牌桌上及二人赢得的现金3000元。此案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送检察机关。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周某二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客观方面当场使用暴力致使夏某重伤,并抢走输掉赌资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为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周某二人在主观上只是想收回因夏某使假所输赌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物的抢劫故意,对其使用暴力造成夏某重伤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惩处。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理评议:

  
  首先,依据刑法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抢劫的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抢劫行为,即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侵犯人身的方法,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当场夺走其财物。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无抢劫的故意。

  
  其次,抢劫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这一特定财物与一般抢劫罪虽在客观上均存在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可能,但二者略有区别:一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不同。在抢劫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过程中致人损伤,犯罪嫌疑人与被致伤人之间通常存在引发事件发生的特定关联,即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劫取财物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一般的抢劫罪,单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犯罪嫌疑人纯粹是无中生有地向他人索取财物,双方一般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是犯罪嫌疑人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目的不同。一般抢劫罪中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并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重新获得自己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客观上虽然针对“财物所有人”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劫取其财物,但其主观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债权”,“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虽不合法,可明显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抢劫之目的。它与无故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抢劫罪在主观上的出发点不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三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抢走的财物明显大于被害人赢得的赌资,则行为性质已转化为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抢劫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为抢回自己赌博输掉的钱财而当场实施的暴力行为,造成以“不正当”方式赢得赌款的夏某重伤的后果,侵犯了夏某的人身权利,但没有实际侵犯夏某的财产权利,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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