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项死刑罪名
孟琳
【全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八)。此次
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这次的条文修改有两大特征:一是“宽严相济”的原则更加鲜明;二是对危害民生的犯罪明显加大了刑罚力度。
一、宽严相济更鲜明
大幅削减死刑罪名,严格限制缓刑,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最高刑期,改变“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现象。以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刑法的文明和人道主义,促进社会和谐。
(一)我国首次削减13个死刑罪名
自今年5月1日起,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相当于我国现行
刑法死刑罪名的五分之一。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中,经济罪占10个,财产罪占1个,公共方面犯罪占2个。这是
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修改。
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二)75岁以上不判死刑 不满18周岁犯罪不作为累犯
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