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法制上承唐宋、下启清朝,创制了法典的新体例,充实了法律规范的内容,建立了会审的司法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以《大明律》为代表的明律对周边国家日本和朝鲜的法制建设也有着长久的影响。”[132]明史
刑法志中比较重要的看点:通俗一点讲是注重普法于民,用学者的话概括就是“明刑弼教,以礼导民”,[133]“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县郡,名曰律令直解。太祖览其书而喜曰:吾民可以寡过矣”。[134]刑罚世轻世重,“重典治国,严法治吏”[135]“复谕之(指皇太孙)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136]所谓世轻世重,在汉书
刑法志第三中也有阐述,“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云:刑罚世轻世重,此之谓也。”[137]书云是指周书甫刑之辞,按照颜师古注释,意思是“刑罚轻重,各随其时”。有的规定体现了一定的科学性,“若篆文虽印,形质非印者,不可谓之伪造,故例又立描摹充军之条”。[138]以做工折抵刑罚,沈家本称之为“工役”,而且最早的工役记载于《史记.始皇纪》之中,“三十四年,適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139]“是时重修条例,奏定赎刑。在京则做工、每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银三钱。至徒五年,折银十八两。运囚粮、每笞一十,斗五米,折银二钱五分。至徒五年,五十石,折银二十五两。运灰、每笞一十,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二钱六分。至徒五年,六万斤,折银六十三两。运瓦、每笞一十,七十个,折银九钱一分。至徒五年,三千个,折银三十九两。运水和炭五等。…”[140]明朝还设立了会审、朝审、大审、热审等审判制度,以示对案件处理上的慎重。“会审制度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也起着某种监督作用,因此清袭明制继续沿用。”[141]为民伸冤,设置了登闻鼓,而且凡是对百姓击鼓鸣冤实施阻拦者要受到处罚,“登闻鼓,洪武元年置于午门外,一御史日监之,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142]设置登闻鼓的目的就是倾听百姓的下情,“帝曰:登闻鼓之设,正以达下情,何谓烦渎?自后凡击鼓诉冤,阻遏者罪”。当前,一些地方官员唯恐百姓上访会影响本地所谓的稳定和自己为官的政绩,进而千方百计阻挠百姓上访告状,有的甚至动用警力、使用司法手段对上访者进行治罪。这些官员的所作所为与封建皇帝对待百姓鸣冤的态度比起来就相差甚远了。2011年春节前,温家宝总理到国家信访局与上访人员座谈,当面倾听上访者的诉求。这恰如一股春风扑面而来,温暖了上访人员乃至全国人民的心,同时也给那些害怕群众上访,习惯动用堵、压手段处理群众上访的官员上了一堂很好的法制课。刑讯逼供合法化但是有限制,刑讯逼供滥用者将受到惩罚。“凡内外问刑官,惟死罪并窃盗重犯,始用拷讯,余止鞭扑常刑。酷吏辄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用径寸獭杆、不去棱节竹片,或鞭脊背、两踝致伤以上者,俱奏请,罪至充军”。而且根据明律:凡应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根据沈家本的观点,明朝拷讯规定源于唐律,但是没有唐律规定详细,给滥用开了口子。“此条本于《唐律》,惟《唐律》于拷囚之法甚详。《明律》概行,遂无节度,遇有疑难之案,仁厚者束手难行,暴戾者恣意捶打,枉滥之害,势所不免,此古法之所以不可遽废也。”[143]看来,刑讯逼供确实是古老的话题。一些执法者对待刑讯逼供就像对臭豆腐的感觉一样,闻起来臭吃起来香。这是刑讯逼供这一顽疾久治不愈的原因之一。近年来,因为刑讯逼供导致的冤案实在不少,这也值得我们很好地反思。“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刑讯逼供现象和出现的冤案错案也迫切要求建立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特别是个别震撼社会的“亡者归来”的冤案,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更显示了我国证据法治的滞后和不足”。[144]2010年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颁布了两个规定,着重对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言词证据进行排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九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以上两个规定同时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它们必将对中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产生深远的影响。不过话又说回来,要使司法人员彻底摒弃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口供乃证据之王的观念,树立科学的符合法治精神的证据理念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但是我们还是要坚定不移地沿着证据法治之路走下去。监狱实行一定程度的“文明化”管理,“狱囚贫不自给者,洪武十五年定制,人给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正统二年,以侍郎何文渊言,诏如旧,且令有赃罚敝衣得分给。成化十二年令有司买药饵送部,又广设惠民药局,疗治囚人。至正德十四年,囚犯煤、油、药料,皆设额限定数”。[145]明朝法制建设的败笔当属大兴特务政治,东厂、西厂、锦衣卫等特务机构滥施刑狱,以及一定程度的肉刑复活。“
刑法有创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146]“自刘瑾创立枷,锦衣狱常用之”,[147]“锦衣旧例有功赏,惟缉不轨者当之。其后冒滥无纪,所报百无一实”,[148]这与明律、明大诰同为明朝法制史的特点。
笔者写了以上这篇不能称其为文章的文章。说它是读书笔记抑或是别的均可。它只是一个当代执法者对《二十四史.
刑法志》的读后感而已。许多看法都是一家之言,有的观点可能给人以牵强附会之感,有的甚至是对名著的误读。水平所限,笔者引用的资料也必有疏漏之处。但是,笔者写这篇文章的初衷是美好的,一来是为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二来,大处着眼,那就是借鉴博大精深之中华法系优良传统,为我们的法治文明进步鼓与呼!
【作者简介】
买忠香,河北省沧州市人,法律硕士,现于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主要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注释】 张晋藩 著 《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1月第1版,第92页。
汉司马迁撰《史记.秦始皇本纪第六》,汉 兰台令史 班固撰 唐秘书少监 颜师古注 《汉书》,唐 房玄龄等撰《晋书》, 北齐 魏收撰《魏书》, 唐 魏征等撰《隋书》,后晋 刘眗 等撰 《旧唐书》,宋 欧阳修 宋祁 撰《新唐书》,宋薛居正等撰《旧五代史》,元 脱脱等撰《宋史》,元 脱脱等撰《辽史》,元 脱脱等撰《金史》,明 宋濂等撰《元史》, 清张廷玉等撰《明史》,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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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秋官司刑注转引自 程树德著《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6年11月第2版第40页。
汉 兰台令史 班固撰 唐秘书少监 颜师古注 《汉书》,中华书局年月第版,第4册第1097页。
汉 兰台令史 班固撰 唐秘书少监 颜师古注 《汉书》,中华书局年月第版,第4册第1106页。
汉 兰台令史 班固撰 唐秘书少监 颜师古注 《汉书》,中华书局年月第版,第4册第1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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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沈家本撰 邓经元 骈宇骞 点校《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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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12月第1版,第1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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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宋濂等撰《元史》第九册,第26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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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宋濂等撰《元史》第九册,第26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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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沈家本撰 邓经元 骈宇骞 点校《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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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兰台令史班固撰唐秘书少监颜师古注《汉书》,中华书局年月第版,第4册第1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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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沈家本撰 邓经元 骈宇骞 点校《历代
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12月第1版,第3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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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张廷玉等撰《明史》第8册第2295-2296页。
张晋藩 著 《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10年1月第1版,第358页。
清张廷玉等撰《明史》第8册第2313页。
清 沈家本撰 邓经元 骈宇骞 点校《历代
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12月第1版,第518页。
陈光中《改革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成就》,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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