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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史》刑法志杂说

《二十四史》刑法志杂说


买忠香


【全文】
  
  本人非常喜欢中华书局的二十四史。这套书是竖排、繁体字印刷,与平时的阅读样式不同,加之很多繁体字识之颇难,因而阅读效率不高。但我仍爱不释手。夜深人静之时,于灯下静读,似与古代先哲在交流思想,实乃一种享受。受专业和职业影响,对二十四史之刑法志更为关注。由于古代没有实体法、程序法之分,所以各朝代刑法志都是实体、程序混为一体,内容涵盖刑事法律的各个方面。读刑法志读到精彩之处,我都一一做了标记。现将其辑录如下,加上自己的一些认识,就算是对《二十四史》刑法志的一个杂说吧。

  
  汉书.刑法

  
  汉初,废肉刑之举影响最大。这项改革的思想基础来源于无为而治的黄老学说。“经过陆贾、贾谊的总结性论证,使得无为而治的黄老之学成为治国方针,影响着高帝、惠帝、吕后、文帝、窦太后、景帝等几代统治者,并成为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1]废肉刑的导火索,应归功于缇萦上书。此举影响巨大,不仅导致肉刑减少,也使汉文帝、汉景帝乃至小女子缇萦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可以说彪炳史册。但这与伟人毛泽东对文、景二帝的评语大相径庭,“高祖之后,史家誉为文景之治,其实,文、景二帝乃守旧之君,无能之辈,所谓萧规曹随,没有什么可称道的。”[2]这也可能是评价角度不同所致吧。后人对此应该有自己正确的认识。因为在当时,统治者能够有废除肉刑的气魄,确实难能可贵,此举在中国法制史上的进步意义确实可以大书特书。“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3]当然,汉初废肉刑也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如残害人身体的宫刑(“宫者,丈夫去其势,女子闭于宫中,今宦男女也”[4])就没有废除。还有疑罪从轻的办案方式,姑且称之为办案的方式,不能叫办案原则,“(孝文)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5]宽严相济的刑罚之道,“(孝宣)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6]据刑法志记载:“至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7]以上不仅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之道,而且也说明了汉代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较之秦时不满六尺不负刑事责任的身高标准更为科学。在汉书刑法志中,作者用墨较多的是汉初废肉刑之改革举措,而对“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一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以及春秋决狱等着墨不多。但是介绍了其背景情况,“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8]在此大的社会背景下,“为了寻求为推行大一统的政治经济政策辩护的新的思想体系,以取代黄老之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确立了儒家思想支配下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地位”。[9]在汉书刑法志中,作者引用孔子的一段话,笔者认为应引起当代执法者的深思,“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10]作者评论说:“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当今执法者缺的就是这样的勇气和胆识,或者说不具备此种执法者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而这也是造成冤案的最为主要的原因之一。笔者如是认为。

  
  晋书.刑法

  
  “晋律作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经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不仅是两晋政权沿用150余年的国家基本法典,也对长达170年的南朝宋、齐、梁、陈的立法活动及其法典内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1]晋书刑法志的特点是引用大臣的疏文、表文较多,其中论述比较深刻的有:梁统上疏,认为“刑罚不苟务轻,务其中也。”[12]这可能受中国儒家中庸之道的影响。尚书陈宠上疏,认为“方今圣德充塞,假于天下,宜因此时,隆先圣之务,荡涤烦苛,轻薄棰楚,以济群生,广至德也”。[13]陈宠的合理化建议被皇帝采纳,“决罪行刑,务于宽厚”。[14]其后,陈宠又上疏,“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应经合义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合为三千,与礼相应”,但是陈宠出师未捷身先死,未及施行,抵罪,其子继承父志,上疏呼吁刑罚改革。这一时期另一律学家张斐则进行了注律活动,他在向晋武帝的上表中,解释了法律上的许多概念,如“故”“失”“谩”“诈”“不敬”等等,提出了“慎其变,审其理”的原则,对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明确的适用意见,如“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等。“这些规范化的解释,体现了中国古代律学所达到的新水平,为其摆脱穿凿附会的引经解律,使律学向着科学发展,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15]注重法律宣传、法律威慑的作用,“抄新律诸死罪条目,悬之亭传,以示兆庶”。期间,也有主张恢复肉刑者,按照沈家本的观点:“班固以《荀子.正论篇》之言为善,既引《荀子》之言,而复论之如此,文帝除肉刑,议之者自固始。”,[16]到了晋朝时,廷尉刘颂频频上表呼吁宜复肉刑,其上言认为“今死刑重,故非命者众;生刑轻,故罪不禁奸。所以然者,肉刑不用之所致也”。[17]以上是废除肉刑导致的直接后果,至于肉刑的作用,刘颂认为:“圣王之制肉刑,远有深理,其事可得而言,非徒惩其畏剥割之痛而不为也,乃去其为恶之具,使夫奸人无用复肆其志,止奸绝本,理之尽也。”[18]也有主张适用法律上平等的,如裴頠上表陈之曰:“虽陵兆尊严唯毁发然后族之,此古典也。若登践犯损,失尽敬之道,事止刑罚可也”。[19]在此,裴頠引用汉文帝时张释之如何处理盗庙玉环者的例子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昔汉氏有盗庙玉环者,文帝欲族诛,释之但处以死刑,曰:‘若侵长陵一抔土,何以复加?’”。[20]据《汉书.张释之传》记载,张释之在任西汉文帝廷尉一职期间,“其后人有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虖?’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21]张释之有违圣意严格执法,从族诛到弃市,法律后果如此悬殊,也确实耐人寻味。“臣愚以为犯陵上草木,不应乃用同产异制之刑”。[22](犯陵上草木,按唐律疏义卷十九贼盗: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两年半。“以上五条,疑皆晋律目之所有,姑附于末”。[23])主张严格执行法律,保证法令统一,不得法外断案的,如刘颂认为:“又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24]主簿熊远上奏曰:“法之不一,是谓多门,开人事之路,广私情之端,非先王立法之本意也。凡为驳议者,若违律令节度,当合经传及前比故事,不得任情以破成法。”[25]总之,晋书刑法志反映出多种意见的反复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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