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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

  
  (三)要充分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的政治作用

  
  司法作为政权的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政治功能;同时作为社会管理机构,也具有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在现代社会,能动司法和积极影响社会政策乃是当今世界司法的热点问题。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实际上就是发挥司法的政治作用。在我国,政治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担负着重要的政治功能和职责,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如何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政治作用,是能动司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人民法院与立法、行政和社会三者关系的维度来看,法院在发挥政治作用方面具有广阔的能动空间。过去受一些观念的影响,不太强调法院的政治作用,实际上,法院就是一个政治机关,发挥政治作用是理所当然的。

  
  第一,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适用,在遵循法律解释规则的情况下,填补法律漏洞,细化具体法律规定。不可否认,相对于社会的变化,立法具有滞后性、局限性的特点。不可避免的立法漏洞决定了法官在处理个案过程中,必须充分运用其理论积淀和生活经验,在科学的逻辑思维指导下,通过个案审理,弥补法律漏洞。这个过程本身决定了司法在此时必须能动,而不是被动,因为被动的结果必将是裁判的无法作出,或者裁判的错误。中国目前正处在一个改革的阶段,社会各方面的制度都在进行着重大的调整,旧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而新的制度和规范尚未建立起来。因为新旧体制的交替,现实中更容易发生各种新型的案件,而立法机关很多情况下又不可能及时地做出反应,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创造性司法活动,才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化解社会冲突,为改革的平稳推进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我国的法律理论上,人民法院和法官没有“造法”功能,但在法律适用中法院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以适用于个案,事实上存在一定的发挥空间。从审判实践来看,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精神,通过法律适用规则,填补了不少法律漏洞,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得到了社会的好评,树立了司法的威信。

  
  第二,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审判,监督依法行政,参与社会治理,完成政治使命。行政诉讼制度是以制约行政权力的设定、运作为宗旨的制度,行政审判权并不像民事审判权那样,仅以裁决私人间的纠纷为务,而是涉及到国家的政治体制及法治的维护。显然,它是一种行政和司法之间的权力制约关系的建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质,即司法介入政治、参与政治等方面的功能。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消除违法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现象,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沿着法治化的轨道有序运行。保证依法行政的真正实现,从而促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实施。通过行政审判权的行使,还可以合理地调整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对于政治稳定与政治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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