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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

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


江必新


【摘要】能动司法当前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话题和现实课题。本刊此前曾发表著名法学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的长篇文章《应对金融危机的司法能动》,阐述他从应对金融危机司法实践中积累的有关能动司法的认识和思考,刊载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专题调研时发表的重要观点《能动司法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今天以整版篇幅刊载著名法学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的重要文章《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这篇文章对能动司法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作用空间和能动领域、程度和限度等进行了深入、深刻的论述,相信对推进能动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正如本文指出的,关于能动司法的内涵、意义、规则等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细化规范;实践中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本刊愿为广大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继续研究探讨这一理论话题和现实课题提供平台,为进一步深化对能动司法的认识,推动能动司法的实践尽一点心力。
【全文】
  
  传统的法学理论突出强调司法的被动性,认为从司法权运作方式看,主要采取不告不理、不诉不判、恪守中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模式,故被动性(或消极性)被认为是司法权的基本特征,司法克制成为司法的内在规律,并因此与具有主动、积极特色的行政权形成鲜明对比。这种观念对中国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也产生了深刻影响。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近现代以来司法能动主义的观念在西方日渐受到重视,主张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根据社会的需要,采取灵活的方法,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理性地作出判断,从而不断地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的变革和发展。长期以来,司法就在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动两种观念的影响和并存下前行。

  
  2009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所导致的全球性经济危机和经济衰退,各国纷纷采取了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和贸易政策挽救危局。中国经济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党中央适时提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方针,各行各业围绕这一中心任务积极采取对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国法院立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开拓工作思路,积极有效地保障了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在这一背景下,许多法院适当延伸、扩大审判服务领域,强调加强“能动司法”,受到了各界广泛关注。

  
  是能动司法还是谨守司法克制,是积极司法还是消极司法,多年来争议不断。比较鲜明的几种倾向是:有的认为司法过程要恪守被动性、消极性、中立性这些基本特征,不宜过分强调能动司法;有的认为法院既然依法裁判,能动性的空间客观上就非常小,主要体现为消极性、被动性;有的认为从当前国情出发,“司法机关还是消极被动为好”;有的则主张要大力弘扬能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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