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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中的损害分配问题

  
  5、充分原因说:一个成为法律上原因的行为必须是损害结果的充分原因。充分原因的判断,以"客观可能性"为标准:即客观的造成或增加该损害发生的危险的条件。对于"客观可能性"判断,存在两种标准,一种以被告人在行为时得到的信息或知识为依据;另一种是以一个最理智的人或特别有知觉力的人应有的知识为标准。

  
  6、必然因果关系说:应当把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区分,只有必然因果关系才能成为责任根据。因果关系是现象之间这样一种联系,其中,一个现象(原因)在该具体条件下,必然引起该种后果(结果)。

  
  7、危险说:被告人应当对他引入社会的危险承担责任。基于这种危险,而且仅仅是基于这种危险,便足以认为他负有责任。(以上见《民法债权》)

  
  8、法规目的说:因侵权行为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应就侵权行为法规之意义与目的探究之,尤其探究其意旨究在保护何种利益。行为人对于行为引发之损害是否负责任,并非探究行为与损害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应探究相关之法规的目的与意义。

  
  9、法律政策的权衡:法律政策的权衡实际上也同时的体现在其他的各种标准中,严格的说,算不上一种的独立的学说,但它无疑是判断因果关系时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众多标准之间,具有一致性,各种标准它们或者从此点出发或者从彼点出发,围绕个人的行为自由与权益安全两种价值的平衡展开。

  
  甲、乙对于丙要承担何种责任,可能有这样几种情况:

  
  (1)甲仅仅对丙之摔伤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乙的介入导致甲与丙之间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此,甲不承担责任,乙对丙的死亡承担完全责任。

  
  (2)乙的介入,并不中断甲与丙之间的因果关系,甲与乙就丙之死亡共同承担责任,甲和乙各自就其比例承担丙死亡之责任,而丙摔伤之损害,被丙死亡的事实吸收。

  
  (3)甲对丙的死亡事实承担完全责任,恰如A对C的死亡承担完全责任(A对C是承担摔伤的损害责任还是死亡的损害责任,当然有不同的观点,要籍借A与C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法律上的可归责性来判断,而归责标准不同以及具体环境的差异则必将导致不同的观点)而完全不考虑乙的因素。而乙亦对丙之死亡承担完全责任,而不考虑甲的因素。也就是说,如果原告仅向其中一人求偿,甲和乙之间还可能产生进一步的相互求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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