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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怠于履行职责的侵权责任

论怠于履行职责的侵权责任



——由一起食品安全事件所引发的问责

芦国庆


【摘要】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促发了国家机关积极依法行政的动力;同时,也存在着履行职责中的违法——怠于履行职责的侵权。怠于履行职责的侵权属于不作为侵权,有其自身构成要件。怠于履行职责的侵权保护范围可以参考诉的利益的理论,从诉讼中扩大其保护的范围。
【关键词】怠于履行职责;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诉的利益
【全文】
  
  一、一起食品安全事件

  
  2010年8月下旬,金浩茶油被曝出苯并(a)芘超标 ,国内最大茶油生产企业--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公众强烈质疑,与金浩公司一起站在舆论风口浪尖的,还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际上,早在今年2月18日湖南质监局即已通过抽检,查出金浩茶油的9批次产品存在苯并(a)芘超标,却在长达半年之内未公之于众。事件的背景是,2月18日,湖南省质监局派出执法人员到金浩工厂抽样,24日检测结果发现26个样本中,9个存在苯并(a)芘超标,最严重的超过国家标准3倍。8月中旬,境外有微博披露相关情况。金浩公司曾公开发表“辟谣”声明。8月中旬,金浩公司刚发布“辟谣”后,湖南省质监局在媒体上公布了33个批次茶油合格产品,其中就包括金浩茶油的产品合格信息。后在媒体的不断追问下,金浩公司于9月1日发表“致歉信”,承认事实真相。致歉信中说,金浩公司2009年12月3日至2010年3月17日生产的9个批次苯并(a)芘含量超标。9个批次的问题产品共42.458吨,其中湖北省质监局封存了22.361吨,湖南金浩植物油有限公司召回11.152吨。金浩公司称,针对召回疏漏的消费者可以退货或换货。

  
  此次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强烈质疑。 其中对湖南省质监部门的质疑是信息不公开。 暂且不谈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就召回的实际情况来讲,剩余8.945吨不知去向。如此之多数量的茶油极有可能已被消费者消费。让我们假设一下,倘若消费者因食用有毒茶油而致慢性中毒,就此损害向厂家请求赔偿自无疑问;若因受害者众多,损害之巨而导致厂家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这样的损害应有谁来弥补?是否可以因政府部门未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政府履职不到位?政府履职不到位是否侵害了民众利益?

  
  二、为什么需要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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