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犯罪从宽处理的合理性
张田辉
【全文】
我国从2005年开始,60岁以上的人口占全国人口比例10%以上,已步入老龄化社会。有关数据显示,到2034年我国老龄人口比例将达到22.8%,老龄化趋势迅猛,其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包括老年犯罪问题,在当今和谐社会的语境下都是我们必须充分研究的课题。从当今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老年人犯罪问题在当今社会集中的犯罪领域具有一定特征类型,从刑事责任与年龄的关系、社会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容态度、
刑法的机能、刑罚目等方面来看,研究老年人犯罪和惩罚问题,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刚刚于今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问题高瞻远瞩,为体现
刑法的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目的,从法律层面上树立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第
一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我国刑法在保护人权上的又一大进步。事实上,对老年人犯罪轻型化处理,在历史上、法理上都有其合理之处,笔者认为正是这些因素的推动才让这一原则在立法的层面上得以确立。
一、“矜老恤幼”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一度体现在我国历代法律中
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汉景帝推崇“恤刑”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当鞠系者,颂系之。”也就是受对应该判处监禁的老人,儿童等特定人群,在监禁期间给予免戴刑具的优待。宣帝时也曾令“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唐律疏议》中也规定了“矜老恤幼”原则,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别情形实行减免刑罚,后历代例律也均沿袭这一传统。
二、老年犯罪从宽从轻处罚符合当前国际刑事立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