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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不是遗赠房屋行为有效与办理所有权转移的必经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4、《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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