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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不是遗赠房屋行为有效与办理所有权转移的必经程序

公证不是遗赠房屋行为有效与办理所有权转移的必经程序


戚谦


【全文】
  
  问:公公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屋赠给儿媳,是否必须办理公证才有效?

  
  戚谦律师:只要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处分的房屋属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即为有效;至于公证,只是遗嘱的效力增强而已,并非不办理公证遗赠房屋的行为就无效,也并给不办理公证就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尽管1991年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即遗赠房屋必须办理公证才能办理所有权的转移。但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修改了该规定,遗赠房屋未经公证照样可以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律链接:

  
  1、《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1991年11月1日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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