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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推行节能基金浅析

  

  纵观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做法,各国基金的资金融资渠道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一是电力附加费,即在零售电量上再征收少量附加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二是排污费或污染税,即向发电厂或电力公司征收污染税或污染费,并将其中一部分资金作为基金;三是一般性税收收入,即利用一般性税收收入中的一部分作为基金,这一资金筹集方式的实质是财政拨款,基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中实行专款专用。[13]


  

  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是征收电力附加费和环境税,具有资金来源稳定和持久性等优点,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2007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指出,“投资者在守法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尽力实现其自由经营的最大回报”、“促使贫困者得以改善生活、弱者得到有效扶持”、“ 对于中等收入阶层,政府将充分听取其独立见解,降低其税务压力”;虽然澳门近几年经济高速增长,但受惠者主要集中在旅游及其周边产业,其它行业没有显着的改善,2006年第4季澳门每月收入中位数只有7318澳门元[14],较之香港的10000港元差距较大(港元与澳门元的联系汇率为1:1.03),公众可能对征收新税项存在抵触情绪,同时亦破坏澳门税基简洁的自身优点,似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10条“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自由港地位。”相违背。以现今澳门特区的财政收支表观察,博彩税收入高达198亿元,并且在短期内经济状况持续向好下,绝对有能力以财政拨款的形式作为基金节能方面的开支,既不增加公众缴税压力,又可保持外来资金与本地资金投放经营的积极性。并与第14/2004号行政法规第6条4款的规定相乎。


  

  (二)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目前国际上对基金管理的通行做法主要分为电力公司管理、政府职能机构与非政府职能机构三种,参考《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章程》第11条规定:行政委员会依职权作出管理“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财产所需或适当一切管理行为和许可基金运作所需的开支。而该基金是行政长官直属机关,故此其管理归属于第二种。当然现今学界对那种管理方式的优劣性没有定论,只要避免因方针的僵硬性造成基金使用效率低下的话,由政府根据各项申请的轻重缓急而分配资金,其做法是具有相当的公平性与可信度,为保障各方申请者,应注意基金的使用要高效地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并配合本地区政策的重点扶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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