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5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体现了“行政主导”型的政治体制特色,表现在对于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特区政府拥有专属提案权。基于现行的法律体系并不存在节能基本法和其它具体的节能部门法,而为了推动节能减耗的活动,借助以政府起牵头作用的经济激励手段可以促进节耗的实现,其优点如下[4]:
1、经济激励手段的目标比较明确,不确定因素相对较少,解决问题的可操作性强。
2、其内容涉及节能领域的方方面面,只要出现问题,相关部门便需制定措施来解决。
3、由于它是针对实际存在的节能问题而出现,故此面临的问题很清楚,公众对其的要求也明确。
4、灵活多变,可随情况的变化而补充、修改或变更。表现出强大的协调和规范功能。
根据行政长官2002年6月5日的第33/2002号通知,《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已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迟早要负起全球环境方面的国际责任。根据目前的发展情况,远期规划可以引用低碳量或无碳燃料,短期内的行动则可推行节能,利用存在于市场上大量的节能技术,可以减缓日益严重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避免热岛效应造成的灾害。
三、经济激励手段的选择──基金制度
自澳门开放赌权,酒店业百花齐放,除带动其它行业蓬勃发展外,当中衍生出的各种社会负面问题亦随之增多,特区政府及酒店业经营者如何履行他们的社会责任等问题,已成为当今主要研究的课题,节能便是其中之一值得关注的问题。为防止出现能源危机以及为旅游业的发蓬勃发展创造一个优美环境,酒店业应对节能严阵以待。2004年特区政府通过了第14/2004 号行政法规,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而其章程内容亦阐明宗旨是为了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科技政策的目标,对相关的教育、研究及项目的发展提供资助,并注明“有助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和发展的文化及环境项目”于特别资助栏目中。因此,我们可以完全利用现有体制,为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注入新的内容,即把节能降耗范畴纳入其中。这做法可以满足2002年9月4日通过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各国在国际社会支持下,制定提高能源效率的国内行动计划,加快能源效率技术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兼顾对公众利益的战略性考虑与节能活动推扩到各酒店业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