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希望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走得更远,尽量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节约能源下,建设良好的居住环境,获得更多的效益与循环利用率。因此笔者通过从酒店业的情况,来探讨其中一项保护环境的大业──节约能源的可行性分析。
二、以经济激励手段解决节能问题
现今适用于澳门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1年颁布的第2/91/M号法律(环境纲要法)及2005年的第11/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但与节能降耗相关的,则只有散落于前者的第19、20条的“采用洁净科技”、第29条规定“在建立──健康和生态平衡的环境并以较快步伐改善生活质素方面,所有人都有合作的义务。”、“在改善环境和生活质素范畴内,个人、社团及集体的主动应受到适当的关注”、后者的第3条“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经济发展前景和环境问题,制定该行业的发展计划和规划,并跟进其执行”和第5条“促进能源产品的合理使用及提高其消耗效能,以达到一个能源供应可靠和优质及把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减至最低的经济目标”。
综合分析,第2/91/M号法律并没有从法律上对节能给出清晰的定义、没有就企业节能作出义务性规定,其规定具有纲领的意味,可操作性不强。另外,酒店业2005年度消耗轻柴油2628.5万公升、石油气12056吨。为保障能源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2007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中表明政府将在环保、交通、能源、水资源、城市规划等领域做出积极推进,但以下几点却与该报告形成强烈反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有第119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实行环境保护”与节能沾边,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同年度的运输工务政策在能源领域上只集中工作于内地输电、提供燃油附加费折扣和燃料存放安全的问题。
2、几乎对建筑、行政机关、公用设施没有或只有倡导性的节能规定。随着大型度假村、轻轨捷运系统、凼仔北安新客运码头、澳门国际机场扩建工程落成,能耗问题进一步加剧,缺乏覆盖面广、结构完整的节能综合体系的弊病越加突出。
3、国外的节能立法的特点是可操作性极强,但澳门的规定过于笼统,只有燃气、燃油与电力方面制定了能源标准,与节能有关的却进展缓慢,跟不上当前能源形势与生态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