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保护理念应始终贯穿于整部民法典上面笔者已经论述了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观和环境保护理念,且对其重要性进行了分析。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要解决与环境法律问题的关系,也就是要把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观和环境保护理念贯穿于整部民法典。把可持续发展观和环境保护理念贯穿于整部民法典的具体做法有很多,在这里,笔者提出了一些做法。
第一,在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增加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把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引入“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范畴中去,使其建立起适应的生态化标准。
第三,在民法典的最后一章规定与民法相关的环境保护制度。这些做法也许不够全面,也不够完善。但是,我们要从各个方面进行研究或者实践才能提出更完美的做法。
三、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当解决或规范环境法律问题我国民法典制定怎样解决或规范好环境法律问题?这关系到民法典制定的成败,关系到公民自身的环境权益和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笔者提出以下两种做法,作为一些立法研究的思路。
(一)突显“生态”民法典或“绿色”民法典当今,环境问题已成为全人类共同重视的主题,它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环境法律问题首次对传统法律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并且为法律的创新与发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生态”民法典或“绿色”民法典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的。 “生态”或“绿色”民法典是指引入或体现了与环境法律问题相关的环境理念(如环境保护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等)的民法典。如何将环境保护的理念贯穿其中,就成为了民法典制定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许多学者都认为“生态”民法典或“绿色”民法典可以把环境保护的意识、义务贯穿到民法中去,从而解决民法与环境法律问题的关系,起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些理论在我们制定民法典时是值得参考的。在全世界生态化理念的立法潮流下,我国制定的民法典就需要加上一点“绿色”,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国情的以及比较先进、完善的民法典。
(二)“沟通与协调”是一条成功之路
1、传统民法与环境法理念的冲突许多学者都认为,传统民法是私法,其理念是具有私益性质的自治性理念,而与环境相关的立法多数是由公权力来规范的,其理念是具有强烈公益性质的。因此,两者存在着公法与私法的冲突,也就是公权与私权之冲突。传统民法与环境法理念的冲突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在环境问题产生后,公权力一直起着规范环境立法的作用,私权却被忽略了。人们渐渐的就把环境相关立法归为公法,而作为私法性质的民法就很少关注环境问题了。同时,环境是一个无组合、无价的东西,而民法所要解决的是有组织、有价的问题。在这点上就发生了剧烈的价值冲突。总的来说,传统民法与环境法理念是存在冲突的,但也不是不可沟通和协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