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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民法典:关注并规范环境法律问题



 (二)民法典应体现环境权的保护

  1、何谓环境权?环境权是一个从国际法到国内法都广泛使用的概念,但很多情况下,其依然是一个十分模糊的理论术语。一般认为,1972年6月《人类环境宣言》原则一的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是一个比较概括性的环境权概念。从各国与环境问题相关的立法所规定的环境权,本质上都是“公民环境权”或者作为一种私权性质的环境权。我国制定的民法典所引用的环境权也应该是“公民的环境权”.笔者赞成把“公民的环境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同时,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上使用这一概念也是有积极的意义。

  2、环境权的民法保护环境权的民法保护理论是人类在面对着严重的环境问题时所提出的新型权利理论。环境权的民法保护是指将环境保护的观念贯穿到私法的立法原则与具体制度中去,从狭义上说,就是把环境权的保护纳入民法典中。环境权的保护是否能纳入我国的民法典中呢?对于这个问题,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环境权是一种公权力,是与民法上的私权相冲突的,不能把环境权的保护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有的认为,环境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在民法典上规定环境权的民法保护有利于保护自然环境。甚至还有人认为,不仅要在民法体系上建立环境权的概念,还要赋之以与人身权、财产权等以同等法律地位的观点,并使之成为环境侵害民事救济的理论依照。 笔者认为我国制定的民法典应规定环境权的保护制度,也就是要把环境权的保护纳入到民法典中。因为在“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和世界“绿化”民法典潮流到来后,把环境权的保护纳入到民法典中是非常有价值和意义的。环境权的民法保护是在传统民法上财产权、人身权之外形成的新的权利体系。对传统的民法体系进行“绿化”或“生态化”,建立环境保护利益与个人经济利益相平衡的机制,这些都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要注意的问题。环境权的民法保护过程应包括法的制定和实施两大基本环节。其中法的制定是起始阶段,其最终目的是制定之法是否能实施?是否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这些都是要我们做进一步研究的。

  3、在民法典中规定保护环境权的意义把环境权的保护纳入民法典中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创新,它在立法史上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必将在我国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等方面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这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打破旧的阻碍人类发展的法律理念,在民法理论中注入新的理念,适应生态时代的发展;第二,有利于使用私法手段来调整公法在保护环境方面无法涉及的方面,更好的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有利于推动我国对相关领域立法理念的创新,顺应绿色立法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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