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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民法典:关注并规范环境法律问题

  

  (二)可持续发展观可持续发展在词义上有多重解释,但其本义是从环境保护中演化出来的,总的来说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任何一个领域都与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有关联。可持续发展观的定义可能有多种见解,但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观是指运用一种或多种方法使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一种观念或理念。可持续发展观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上是至关重要的,人类社会的哪个方面要取得发展都离不开可持续发展观。民法典的制定是以人为本的,而人的发展要落实可持续发展观。因此,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首先也要考虑可持续发展观。我国将要制定的民法典是关乎经济发展、科学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法典。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全人类的发展战略,其主要内容是要遵循自然规律、协调人与自然关系、进行环境保护等等。假如人类违背了自然规律、破坏了生态平衡,其将遭到自然界的惩罚。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意味着人类社会也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我国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且比较先进、完善的民法典,必须要重视可持续发展观的实施。


  

  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当关注环境法律问题我国要制定一部面向未来的,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民法典,首先要考虑民法典是要为人民服务的,同时也是为了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要使民法典实现这个目的,就要考虑到与其相关的环境法律问题,把解决这些环境法律问题的环境理念融入我国民法典中,使其也能起到规范环境法律问题的作用。这是一个巨大的工程,需要我们经过长时间的研究才能取得成功。在这里,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作探讨。


  

 (一)借鉴外国“绿化”民法典的经验我国从来都没有成功地制定出一部完善的民法典,而外国民法典产生的时间都较早,且外国的立法技术相对来说是比较先进的,他们通过不断的修改、不断的探讨,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例,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对于环境法律问题的反应是积极的,特别是近年来的民法典修订以及制定中,纷纷将与环境问题相关的环境理念融入民法典中,重视使用民法的手段来进行环境保护。如近年来《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荷兰民法典》的修订上都对其进行了“绿化”.甚至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修改上还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 显然是受到生态伦理的重大影响才得以产生。但是,要真正将环境保护的理念与制度纳入民法典,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经过大量的研究和借鉴成功的经验才能得以完成。当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相互渗透与融合已慢慢被人们所接受。制度的借鉴对于开放的民法体系是非常有益的。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借鉴英美法上的先进经验和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而言,英美法上以公共信托为基础建立的公民环境权制度及其民法保护体系,就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加以借鉴。总之,在借鉴外国“绿化”民法典的经验之基础上,我国要吸取其成功的环境问题的民事立法,把一些好的生态民法保护理念应用到制定我国民法典上,但不能是简单的“移植”或照抄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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