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地拆迁中政府角色理性回归
政府是公共权力机构,为公共利益服务时政府的首要角色。在征地拆迁中,政府应向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者、公私利益的协调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角色进行理性回归,政府不应是建设项目的经营者和既得利益者,不应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领导者更不是参与者,而是监督者、管理者的角色。政府不是“运动员”,而应是“裁判员”。地方政府要从征地拆迁的具体环节中抽离出来,用可持续发展观取代狭隘的政绩观,将工作重点更多地关注如何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如何采用科学的监督管理疏导社会矛盾、如何通过加强社会保障措施引导失地农民的城市化等公共服务职责。
(三)适度推进征地拆迁补偿市场化改革、创新多元补偿方式
当代依法行政需要行政立法应以平衡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作为基准原则,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不能为公共利益严重侵害农民私人权益,在补偿标准上应确保政策的公开、公平和透明,适时适度推进征地拆迁补偿市场化改革。根据全国性的调查报告显示,关于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各地做法不一,如广东、湖北完全走向市场化,具体的补偿标准是根据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来确定的,政府不做具体的补偿标准的规定。这些地区有关拆迁所引起的纠纷相对较小,拆迁工作总体进展比较顺利。而江苏、安徽等地一些市、县政府制定了具体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于制定的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相差太大,导致个别被拆迁人采取过激行为,影响了社会稳定。建议在建立科学土地评估制度的基础上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弱化政府在补偿标准上的行政指导干预,在产权制度逐步明晰的过程中,不断调整拆迁补偿的物质构成和权利结构,充分考虑拆迁补偿的直接成本和各项间接成本,使被征地人通过补偿达到征地前的经济生活条件。不仅可以防止个别地区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盲目上项目,而且防止政府个别官员的腐败行为,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在我国,土地不仅具有生产资料功能,更多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意义。对于土地征收,除了一次性经济补偿方式之外,还应尝试多元化的补偿方式:社会保险补偿安置方式、重新择业或就业补偿安置方式、分歧或终身货币补偿方式、替代地补偿安置方式等。 全面考虑失地农民的经济、就业、医疗、社会保障问题,确保被征地人补偿后的生活不低于征地前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