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偏低
目前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正在逐步向市场标准靠拢,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仍然偏低。一般而言,对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应该遵循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综合评估其实际价值。虽然农村房屋不能像城市房屋一样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但并不影响其本身具有的市场价值评估。现有城郊结合区的房屋大多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根据其不同地理位置应具有相应的区位补偿标准,但很多城市没有考虑这一因素,在综合评估时一律不予计算或者仍然适用过时的区位补偿标准,同时农村房屋区位补偿标准中的地价因素在土地补偿时也没有得到满足,最终导致其市场价值被严重低估。农村房屋被拆迁评估时没有充分考虑地价因素,被安置的集体拆迁安置房若要上市时却必须缴纳额外的土地出让金,这种双重折扣严重侵犯农民的财产权。
在土地征收补偿非市场化的情形下,相比较正常的市场交易而言,征收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空间,政府和开发商均分了改变土地利用方式的增值利润。尤其在近郊区的集体土地增值巨大,受征收补偿标准限制的农民享受不了土地增值的利益,实际只能得到低廉的安置补偿费用。这种行为的代价,不仅在利益分配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不公,而且由于土地成本严重脱离市场成本,导致政府大兴土木建设和房产开发等土地需求得到不正常的高扬,进一步紊乱土地市场,刺激政府和开发商征地的热情。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量耕地浪费,大批失地失业农民增多,群体性拆迁纠纷增多,上访事件频发,激化矛盾愈加不可调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
四、完善征地拆迁法律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基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理顺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法律关系、确定规范的征地拆迁程序、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成为缓解拆迁矛盾的当务之急。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范畴、规范征地权的行使
无论是《
宪法》还是《
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必须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什么事业项目符合公共利益?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进一步的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土地征收权的行使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征收权滥用现象普遍,对行使征收权的合法性审查也缺少赖以判断的依据。因此,很有必要对“公共利益”这一法律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作出明确的界定。从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角度出发,建议除对“公共利益”进行概括式定义之外,还应采用列举式方法将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明确列入公共利益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