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地拆迁法律制度的立法缺失是当前案件审理难的制度性根源
如前所述,在中国,拆迁已经出现了二十余年,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也已经开始了十余年,但当前有关拆迁的法律规范仅有一部行政法规级别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仅仅是以《
土地管理法》中的地上附着物一笔带过,征地拆迁法律制度的立法存在着诸多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
1、对土地征收的前提条件规定过于原则
根据《
宪法》第
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
二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由此可见,公共利益需要是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前提条件。但是,何为“公共利益”?哪些征地属于公共利益需要?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务操作中土地征收权的滥用、征收监督权的虚化,对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无法进行司法审查。
2、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保护存在立法缺失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中,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农民个人。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没有沿袭我国关于房屋和土地关系上的二元主义立法模式。对于区别于土地的房屋所有权人的私有财产,仅仅在征收土地中予以顺带处分,但没有从法律角度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以平等保护,使得当前法院审理农村房屋拆迁案件只能适用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也可以处分,从而实现其交换价值,由于土地征收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给农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应将其纳入补偿范围。 但目前专门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何进行财产保护的法律规范尚处于缺失状态。
3、在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上规范不健全
我国现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在社会急剧转型的背景下逐步形成的。相对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导向而言,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更倾向于强化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这一指导思想,直接影响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立法的科学性和公平性,造成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立法不完善、不健全。征收行为缺乏透明度,现行土地征收程序基本上只是内部程序;对集体土地房屋的价值评估无据可依;对征地纠纷的裁决程序过于原则;缺乏听证程序;强制拆除缺乏程序约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