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侵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何薇
【全文】
我国“三农”问题中,最本质的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就是土地问题。近年来,在推进在城市建设的进程中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大规模地开展着,失地农民的拆迁矛盾凸现,征地拆迁行政纠纷也成为行政诉讼中最尖锐、最难化解的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有关土地征收拆迁引发的侵权责任,但是征地拆迁中侵权现象的客观存在直接损害了农民的财产权甚至人身权。征地拆迁行政纠纷中绝大多数均由被征收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引发,然而,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行政程序的不完善给征地拆迁侵权行政案件的审理带来不少难题。
一、 部分土地征收侵权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无据可依
根据《
宪法》和《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征收程序以及补偿的计算方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在农民财产中占很大比重的房屋仅仅作为地上附着物的一个组成部分一笔带过,对于房屋如何处理没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仅仅在《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第四款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也没有专门针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有上位法依据的法律规范。《
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第四款所授权的仅仅是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规定,而对于作为地上附着物很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房屋,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何操作,具体程序如何规范,《
土地管理法》和《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均没有作进一步细化,也并没有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之外的规范的制定权进行授权。这样产生的后果就是,当前集体土地征收行为中一并实施的房屋拆迁行为,如房屋拆迁许可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行为甚至于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都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和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约束,程序性规范极不健全。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产生争议,被拆迁人诉至法院,经审查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应予以受理,但受理之后法院的司法审查无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