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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天过海,股东先发制人 绝地反攻,公司大获全胜

  
  第四,如何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就本案而言,石某风要求按公司资产的20%为价格收购其股权,这显然与事实不符。一般而言,法院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然后本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问题是:1、公司的资产每日都发生变化,此种诉讼往往旷日持久,以股东提出收购要求之日,以诉讼立案之日或以判决生效日为评估资产的基准日?2、企业都存在应收款,但不可能都足额收回。本案中,盛海公司存在巨额的应收帐款,高达净资产的70%,一直没有计提坏帐,实际可以收回多少是未知数。如何正确评估应收帐款的实际价值?3、法院如何考量公司的支付能力?第1和第2个问题,如果诉讼各方无法协商解决,法院如何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如果法院不考量公司的支付能力,仅是凭账面净资产来确定收购价格,而且判决10日内支付,很可能将公司逼入困境甚至绝境,殃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不能和解,石某风将会受到从重判决。对于追缴赃款和处理房产之后,尚未弥补的损失,盛海公司可在股权纠纷中反诉或另案起诉,并以处理石某风股权所得价款弥补损失。但这样一来,如何确定其股权价值又成了问题。

  
  四、如果股权纠纷中法院判盛海公司收购石某风的股权,如何操作?如果盛海公司反诉或另案起诉,如何处理两案的关系?

  
  如果法院判决公司收购石某风的股权,必然会导致公司资产以及注册资金的减少,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盛海公司应该按照《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但问题在于,先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还是先支付收购股权的价款?如果公司先支付收购款,债权人的利益将受损。由于法院判决具有的强制执行力,为了防止股东串通起来利用公司收购股权的手段转移公司的优质资产,法律应该赋予债权人在公司尚未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之前,有权要求中止执行,这样才能有效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堵塞法律的漏洞。如公司对债权人不清偿债务也不提供相应的担保,应否终止执行?

  
  如果盛海公司反诉,收购股权已无意义,法院应驳回石某风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石某风赔偿公司的损失。待判决生效后,执行石某风的股权。

  
  如果盛海公司另案起诉,则待先诉和后诉两案判决生效后,在执行阶段合并处理。但是,这样一来,又将是诉讼绵绵无绝期。

  
  五、石某风的行为到底犯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如果其持股占公司多数,可否定罪?

  
  法院判决石某风犯挪用资金罪,有一定道理。但更深层的问题是,石某风根本没有交还货款的意思。如果其不提出公司收购其股权、以货款抵作收购股权的价款,那么应当犯职务侵占罪,但加注的文字内容是非法添加的,依法无效,况且是在货款得手后所为。其起诉是为了掩盖非法目的。更为严重的是,他把送货单、对账单都已取走,认定公司无法取得他收走货款的证据,所以得寸进尺,进一步申请法院查封公司的财产,以保证胜诉后能进一步从公司拿到更多的财产。我们认为,这些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此外,石某风所收的货款明显高于其股权价值,高出的部分当属职务侵占。当然,从举证的角度考虑,进行评估才能确定其股权的价值和高出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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