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公安机关在北京成功抓捕石某风。石某风很快交代了侵吞公司货款的事实和委托书加注文字的经过。案情的发展来了个惊天大逆转。
由于石某风是股东,并已经起诉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案情较为特殊,在批捕时检察院改为涉嫌挪用资金罪。检察机关经过两次退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0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我们提出了石某风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意见:首先,石某风收取客户的货款后,部分用于购买房屋,部分以家人名义存银行,余下的不知去向,根本没有返还公司的意向;其次,“委托书”加上“注:委托人同意将上述货款用作收购石某风在公司20%部分的股权”等内容,这与通过做假帐或用虚开、伪造的单据、发票回单位报销来侵吞单位钱财性质相同,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昭然若揭;第三,其所收取的货款金额远远大于其股权价值。
石某风被抓后,其家人很快聘请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教授兼律师做辩护人,并多次请求和公司协商,承诺设法弥补公司的损失。其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和研究案情,也主动与我们联系,希望取得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谅解。
经过长时间的拉锯,2010年3月下旬,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司法机关将扣押的款项23万余元退还公司;石某风以货款购买的房子按70万元归公司,其股权作价约50万元由公司处理,以弥补公司的损失;石某风撤回民事起诉;盛海公司予以谅解并向法院出具谅解书。双方并就其他问题作了约定。
3月2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石某风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公司大股东欺负小股东,石某风没有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是假想自救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积极退款。辩护人还提交了盛海公司2007年11、12月的报表和有关证据。
4月中旬,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和周某某夫妇的股本为424万余元,胡某某为81万余元,陈某某为200万元,石某风为56万元,石某风占公司总股本的7.351%。石某风因不满公司的经营状况,认为应占总股本的14.7%,萌生了退出公司的想法。2007年12月26日,石某风第一次起诉,要求公司提供成立之日起的所有会计帐册、原始凭证供其查阅,次日撤诉。2008年1月17日再次起诉,要求公司收购其20%股权,次日再次撤诉。因此公司和其他股东均未得知石某风的诉求。
2008年1月,石某风持盛海公司的《委托书》,与石狮布业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为了顺利收回货款,石某风擅自将客户的欠款218万余元减至143万元,之后石狮布业公司根据石某风的示意,陆续将143万元给付。石某风侵吞货款后,并未告知盛海公司。3月9日,石某风将《委托书》传真给石狮布业公司,《委托书》擅自添加了:“注:委托人同意将上述货款用作收购石某风在公司20%部分的股权”的字样。石某风收到货款后,将634130元买房产,11万元支付代理人报酬,有121846元存于其妻女的银行账户,余款已挥霍。石某风对指控无异议。法院遂判决石某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