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司在成立之后之所以一直未分配利润,是因为各股东均在公司任职,每月都领取较高的报酬。公司需要资金扩大生产,而且公司的绝大部分资产都是机械设备、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应收的货款,现金利润不多,流动资金不足,不适宜分配利润,所以几年来包括石某风在内的股东都没提出分配利润的要求。
五、代理过程及结果
我们接受盛海公司的委托后,多次到公司调查研究,结合案件材料,会同周某某等股东,对案情作了全面分析,提出了以上意见,同时我们也客观地指出了盛海公司在股权纠纷案中的不利之处:1、始终没有书面的协议或决议来证明各股东的股权比例;2、对方提交了部份帐册。公司在之前的六年确实赢利,但没有分配过利润;3、对方多次以向法院申请审计作为要挟,且法院也倾向于要审计。因为经营、管理上不完善,审计将对公司非常不利;4、公司没有了与布业公司的对账单和送货单,也没掌握到石某风收走货款的确凿证据,要挽回货款损失无从下手。
综合衡量,我们认为继续打股权纠纷案,即使 “委托书”上加注的内容不被法院认可,但石某风要求收购其股权的诉求有可能得到支持,只是未必认定其持股20%,况且股权纠纷案将旷日持久,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必受严重影响。其次,石某风拿走货款的问题难以解决,因为盛海公司丧失了对账单等证据,也没掌握到石某风收走货款的确凿证据,既无法提起反诉,也无法另案起诉。
但是,石某风已经收取了客户巨额货款但拒不交回公司,“委托书”的加注文字是另外添加。这两个重大事实已经具备刑事立案的条件。据此,我们建议周某某等股东,以石某风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以查明石某风侵占货款的事实。
周某某和石某风是同乡,转弯抹角算起来还是亲戚,出于情理提出与石某风协商解决,但被断然拒绝。
我们随即申请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详细陈述了石某风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和依据,但主审法官却答复不会主动移送本案,希望公司先报警,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再作决定。法官认为没有石某风收走货款的确凿证据,仅凭一份不能断定是否伪造的“委托书”还不能证明石某风涉嫌职务侵占罪。
恰在这时,石某风采取了更具挑衅性的行动: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盛海公司银行基本帐户上的200万元。按理说,即便“委托书”的加注内容非石某风一方所为,其自知已经将巨额货款收入囊中,“目的”已经实现,如今自恃公司奈何不得,企图得陇望蜀,谋取更大的“利益”。如此挑衅彻底把周某某等人激怒了。
2009年3月31日,盛海公司以石某风涉嫌职务侵占罪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慎重研究和初步调查,于4月23日正式立案,随后又到福建、山东、北京等地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取得了石某风收取货款后立即分解转移和挪用的确凿证据,并冻结了被转移的赃款,查封了石某风用赃款在北京购买的房屋。后法院裁定中止审理股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