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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天过海,股东先发制人 绝地反攻,公司大获全胜

  
  布业公司欠的货款高达220万元之巨。接到诉讼材料,周某某等股东非常震惊,石某风持股没有20%,公司从未议过收购石某风的股份。据法定代表人陈某回忆,“委托书”在她签名盖章时,并无加注的文字。由于事关重大,周某某等三人随即赶赴福建,撤销对石某风的委托,要求布业公司将余款直接付给公司,但得到的答复却让三人大吃一惊:石某风已与石狮布业公司协商结清了该笔货款。至于怎么协商解决、石某风收取了多少货款等情况,石狮布业公司却拒绝透露。

  
  第一次开庭后,法院依法追加股东陈某、周某某、胡某某、陈某某为第三人。公司依法应诉,并且向法院申请对“委托书”上加注的文字进行司法鉴定。经过漫长的等待, 2008年12月,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果:“委托书”上“注:委托人……的股权。”的打印文字与其他打印文字系非一次性排版打印形成。

  
  鉴定结果看似对公司有利,但石某风的代理人则称公司将委托书交给他时就已经有加注的文字,至于是否一次性打印其并不知情。之后又几次开庭,事态越来越向不利于公司的方向发展。公司决定更换原代理人,委托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成尉冰、唐明华两位律师进行代理。

  
  二、争议焦点

  
  1、原告石某风如何行使其对公司财务账册的查阅权,是否有权要求对公司进行资产审计?

  
  2、石某风持股是否20%?如何确定各股东的持股份额?

  
  3、“委托书”上加注的文字是否伪造?

  
  4、石某风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何罪名?法院应否应中止审理本案或驳回石某风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石某风要求公司收购股权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何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

  
  三、双方的主要观点及代理人意见

  
  ㈠、原告石某风及其代理人的意见:

  
  1、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原告有权查阅会计帐册,因其不是财务专业人员,所以有权要求对公司进行全面的资产审计,以真正达到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和效果。

  
  2、公司只有章程上载明的三个股东,根据该章程以及工商注册资料,原告的股权占20%。

  
  3、“委托书”上加注的文字不是伪造,原告收到“委托书”时就已经有加注内容,是陈某分两次打印,签名盖章后才交给原告。

  
  4、有无委托书加注的内容,并不妨碍原告要求公司收购股权,因为公司已经连续六年盈利但却没有分配利润,且未经其同意转让主要财产,依照《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公司以现有资产的20%作为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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