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天过海,股东先发制人 绝地反攻,公司大获全胜
石某风挪用资金抢诉盛海公司股权纠纷
成尉冰;唐明华
【全文】
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基本情况及案由
原告:石某风,男,××年××月××日出生,××人。
被告:××市盛海纺织有限公司(化名)。
诉讼代理人:成尉冰、唐明华,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女,××年××月××日出生,××人。
第三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人。
第三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人。
第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人。
案由:挪用资金和股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2002年3月,周某某出资303万元、胡某某出资58万元、石某风出资40万元创办了盛海纺织有限公司(化名),口头约定按实际出资比例来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工商登记公司的注册资金为50万元,周某某以其妻陈某名义占30万元,胡某某10万元、石某风10万元,陈某出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陈某某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加入,因公司的资产升值,各方同意原股东的出资按原出资额的1.4倍计算,即周某某425万元、胡某某81万元、石某风56万元、陈某某200万元。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没有变更工商登记。各股东均在公司任职,石某风之妻任仓管员。之后经过几年的辛苦打拼,公司初具规模,业务蒸蒸日上,但由于处事方式、性格、经营理念、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股东内部的分歧和矛盾逐渐出现。
石某风是生产方面的行家,后又转岗对外开拓业务,认为对公司的贡献大,与实际出资所占的股权比例严重不对称。2007年7月开始,石某风以到福建追收货款为由,长期不回公司上班。10月,公司股东开会作出决议,决定分配利润8万多元,石某风在决议书上写明“不同意按决议分配利润,应按公司实际利润分配,或公司以现时实际资产按本人所占比例收购本人股份。”此后石某风既不回公司上班,也不把货款交回公司,经过一系列准备,石某风先发制人,对公司采取了法律行动。
2008年3月,石某风以公司隐瞒盈利事实且自公司成立以来没有实施过分红,且未经其同意转让主要财产为由,起诉盛海公司,要求提供成立之日起的所有会计帐册、原始凭证供其查阅,要求公司收购其20%股权。这次起诉,石某风使出了杀手锏——一份不同寻常的“委托书”。该“委托书”是电脑打印的,手写的落款日期是2007年12月25日,内容是公司委托石某风到福建石狮某布业公司(下称布业公司)对账收款,最后一行是“注:委托人同意将上述货款用作收购石某风在公司20%部分的股权。”等文字,字体、字号、颜色和排版均看不出与其他打印文字有异,之下有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陈某的签名,以证明公司同意收购其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