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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侵权

  
  1、明示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的;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拒绝更正的。如赵正军诉郑州市物价局案,申请公开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近三年的经营状况等信息被拒绝,法院判决撤销郑州市物价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告知书》。

  
  2、迟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如政府部门首次败诉的“徐建国状告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件,就因为政府部门迟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被判违法。

  
  3、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形式的。实践中,行政不作为诉讼中有相当部分案件是当事人认为行政主体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科以的作为义务,不构成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如今年35家中央部委“晒账本”后,社会舆论就质疑账本线条粗、过于专业深奥,只是简单的账目,没有公务招待、购车款项等详单等等。

  
  (二)具有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是对行政职责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如果没有法定的行政职责,就不会有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

  
  1、行政机关是公开主体。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权利主体,行政机关是义务主体。一般情况下,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某一具体的政府信息由哪一个具体的行政机关予以公开。

  
  2、行政机关具有公开职责。条例不仅在总则中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机关、主管部门、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而且还分章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我们不难看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职责,就是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或者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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