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方面,条例并没有列举具体内容,仅有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我们可以理解为,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其他所有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公开。省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也是如此规定的。
应该说,条例的出台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是条例实施两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却不容乐观。据2009年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对中国43个城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的调研,25个城市的地方政府透明度观察总体测评结果不及格,超过半数。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状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完善状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有效性、依申请公开平台的有效性、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有效性、房屋拆迁信息的公开性等诸多方面存在不足。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
省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外立法通例。
条例虽未规定这一原则,但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仅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三种情形。同时,这些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也不是绝对的:
1、权利人的同意。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可以予以公开。
2、公共利益的限制。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信息的可分割性。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新保密法的规定。今年10月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新保密法)规定,县级机关、单位不再拥有定密权,必须通过上级授权才拥有定密权,同时改变了国家秘密“终身制”的情况,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可以说,新保密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的界限,进一步推进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