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侵权
洪国英
【全文】
2009年11月无锡市惠山区政府受理一起要求区建设局公开某小区配套设施立项审批及验收合格资料的行政复议;今年惠山区政府又作为一起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被要求公开无锡县外贸公司成立的文件资料。虽然这两起行政复议案件,最后都由政府或政府部门积极答复、申请人撤回申请结案,但我们可以看到,民众越来越关注政府信息公开,也越来越多地运用法律武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据无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市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总数由2008年的3341条上升至2009年的4274条;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由2008年的0件分别上升至2009年的1件和44件。本文拟探讨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侵权法律问题,吁请各级行政机关更积极、主动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构建透明、和谐的依法行政环境。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
究竟什么样的政府信息应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案“黄由俭等诉汝城县人民政府拒绝公开政府信息案”,就围绕“调查报告是不是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展开了讨论,政府以调查报告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公开到底是不是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我们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等,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探讨一下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以理清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与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之间的界限。
(一)政府信息公开
从性质看,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指一种活动,也可以指一种制度,本文仅探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指向的标的,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
主动公开方面,条例第九条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四个基本要求,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分别列举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我们应当看到,这里的列举只是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而不是“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