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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财产权初探

  
  二、人力资本财产权与知识产权的异同

  
  就性质而言,有人认为人力资本财产权应属知识产权的一种,是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对此笔者不敢苟同。、[5]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地域性、时效性和无形性。人力资本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联系在于它们都具有时效性和无形性。知识产权的时效性表现为知识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先进性有个逐渐消失的过程,所以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有时效,过了时效就进入公有领域而不再受法律保护。人力资本财产权也具有时效性。它的时效性在这里是指所有者在某个时间段内所形成的知识、技能、经验和熟练程度刚开始有其先进性,但经历一段时间后随着社会整体的进步其先进性必然会逐步削弱,直至丧失。而且,人力资本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客体——人力资本和智力成果——都是不以物质形态表现的,都是无形的。人力资本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区别有:

  
  (一)它们的客体不同。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传统民法理论中民事权利的三大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之一。而人力资本财产权的客体是人力资本,不在传统民法理论民事权利的客体之列,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认识的深入而产生新生事物。

  
  (二)两者各自包含的阶段和产生的最终结果不同。就产生智力成果来说,它包含包括运用已有的智力创造出成果和通过学习达到新的智力水平再运用新智力创造出成果两种可能(后者如职务发明)。前者有一个阶段而后者包含两个阶段。且最终创造的智力成果是无形的。就产生人力资本来说,只包含所有者利用投资者提供的资金或其它有利条件形成人力资本这一个阶段,在此之后创造出的可能是有形财富,也可能是无形财富。

  
  (三)人力资本财产权涉及的领域包括民法中的诸多方面,远远大于知识产权所涉及的领域。笔者认为:如果将人力资本财产权纳入知识产权范畴而不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看待,不但会人为地将知识产权割裂为智力形成和运用智力创造成果两个法律阶段,导致必须运用两套法律理论,可能人为地将法律关系复杂化,造成法律冲突;而且由于人力资本财产权涉及的领域广阔,将其纳入知识产权必将导致整个民法体系的混乱。

  
  三、人力资本财产权内部关系分析

  
  此外,人力资本财产权还具有一些其它特性。财产权的主体即所有者和投资者之间实质上是隐名合伙关系。隐名合伙是指合伙人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并在出资的限度内分担经营所发生的损失,而另一方负责经营并对经营所发生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合伙形式。在隐名合伙中拥有对合伙事务的全面管理权,并对商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称为出名营业人;对合伙业务没有管理权且对商业债务仅以投入的资金承担责任的称为隐名合伙人。人力资本财产权的投资者以提供货币资金等形式为人力资本财产权的所有者提供有利条件,所有者通过参加学习等劳动形式形成、积累自己的人力资本,通过运用人力资本获得物质财富,再和投资人按比例分享物质财富。之所以说他们之间实质上是隐名合伙关系,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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