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是调解这一紧张关系(行政机关运行体制与作为法的本质要求的民主性之间的内在的紧张关系)的核心制度。一方面公众参与直接构成了行政立法正当性的来源,另一方面通过公众参与增强行政立法的有效性,该有效性反过来又应验并强化了行政立法的正当性。” 很显然,正是这种公民参与的原则和理念,重构了行政立法的正当性来源。
公众参与的正当性来源
如果说行政立法的正当性存在于公众参与之中,那么,公共参与的正当性又源于何处?只有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对于行政立法的正当性问题可能才会有一个较为深层的理解和把握。笔者认为,主权在民理论、控权理论以及正当程序理论这三者就是问题的答案。
卢梭认为,“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因此“凡是所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主权在民理论赋予了人民以主权,因而手握主权的公众去参与行政立法就成为一种当然的事情了。这就构成了公众参与的正当性之所在,同时也就最终决定了行政立法的正当性。
不仅如此,公众参与正当性的另一个的根源在于:它是以正当法律程序的方式,对行政权这种最具侵略性的权力形成了有力的制约。“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行政机关不与公民广泛讨论的情况下能自觉、先觉的表达公民的真实意愿。”通过一系列的正当规则,公众参与不仅有效制约了行政权的滥用,而且也赋予了行政立法更多的公意成分,从而确保了行政立法的正当性。与此同时,控权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也就当然地成为了公众参与的正当性来源——它回应了这两者的现实需求。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不仅是民主宪政发展的必然产物,更是现代行政法基本思想的本质要求,这一原则对于约束政府、保护民权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不仅有利于公民意见的充分表达、公民权益的切实保障,防止行政立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且它也是行政立法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可靠保障。“公民参与给政府决策提供广泛而有用的信息,改善信息的质量和利用率,提高政府的准确度,以便使政府作出更有利于人民的决策,人民也更容易接受政府的决策”;“事实上,公民提供的信息往往是决策人作出理性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和决策依据”。并且,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可以促进公众对法律的理解,有利于形成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感,这种认同感是法律得以顺利施行的保障。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不管一项法律如何叫人恼火,美国居民都容易服从,这不仅因为这项立法是大多数人的作品,而且因为这项立法也是本人的作品。他们把这项立法看成是一份契约,认为自己也是契约的参加者。” 同样,如果行政立法强调公众参与,行政法规和规章就会极大地减少公众的抵触和对抗,并且受到人民的支持和认同。这样就会大大降低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风险和成本,提升行政立法的实施效果,最终有利于行政立法预期目标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