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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关系:是对立还是包容?

  
  中国通过投资法的改革,对外资,特别是具有高新技术的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在长期对国有企业的税率是55%的情况下,对外资企业实行33%的税率,近年来虽然实行了统一税率,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但对于具有高新技术和在国家急需的行业以及在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仍然实行这样或那样的优惠政策。这样就为吸收大量的外资奠定了法律基础。

  
  中国通过关税和非关税法律制度的改革,使我国的平均关税由1992年初的44.4%下降到2001年的12%;在非关税障碍方面,国务院于1984年1月1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从1987年11月1日起对42类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进口额约占全国进口总额的1/3左右。近年来通过非关税障碍的法律改革,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和进口控制的商品由1992年的1247项减少到1996年的384项。(注:参见《中国实施贸易投资自由化单边行动方案》;刘力:《经济全球化,中国的出路何在》,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版,第74-75页。)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政府已经承诺,在5年内取消一切进口商品的数额限制。

  
  中国通过金融法、银行法的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和金融杠杆的作用,使央行独立,使人民币逐步成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1978年以来,随着企业所有权形式的多样化,银行过去那种完全不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只是严格遵照行政指令发放贷款的做法发生了变化。企业开始为了从银行获得资金而竞争。从1979年开始,中国陆续建立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以及交通银行等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并设立了中国国际信托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1995年颁布《人民银行法》,明确地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银行职能。1980年中国恢复了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合法地位。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加快了对国外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开放的步伐。(注:参见王贵国:《国际金融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9-440页。)1991年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的程序和从事业务的范围做出了规定。截止1998年6月底,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大陆设立了营业性金融机构178家,外资银行的总资产为373.9亿美元,占中国内地金融资产和金融机构外汇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58%和16.4%。(注:参见张军:《中国经济改革的回顾与分析》,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页。)1979年以来中国的外汇制度发生了重要变化:从外汇留成制度,到允许被授权的银行和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借贷款,到人民币汇率并轨,直到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和兑换。(注:参见刘光溪:《中国与“经济联合国”——从复关到“入世”》,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111页。)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金融领域开放的程度会进一步加大。

  
  中国通过知识产权法的改革,扩大了保护范围,加强了保护力度。自80年代中期,为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也为了鼓励外商带来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设计和工艺流程,中国颁布了《商标法》(1982年制定,1993年修改)、《专利法》(1984年制定,1992年修改)和《着作权法》(1990年制定)。根据1989年和1992年中美两国相互理解备忘录,中国决定修改《专利法》以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期限。1992年9月,中国对专利法进行了重要修改,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和期限。修改后的专利法把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化学程式,允许对化学药物和农业化学授予专利权;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15年延长到20年;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从5年延长为10年等等。作为1992年中美两国相互理解备忘录的一部分,中国决定修改商标法。1993年2月通过商标法修正案。修正的内容主要涉及到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的注册和管理规定。(注:参见沈宗灵:《当代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另外,商标法修正案把侵权的范围扩大到明知是仿冒商品的销售行为,并规定了对侵权人的刑事处罚,该内容已被纳入到1997年新刑法中。

  
  中国通过解决纠纷机制的改革,建立独立于政府的、公平的、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机制。改革开放以前,实行计划经济,单一所有制,中国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机构是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隶属于国家工商管理局,属于行政仲裁。1994年8月制定的《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法》明确把涉外的仲裁规则的制定权委托给民间性的中国国际商会。从80年代开始,我国司法体制在不断进行改革。1982年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并于1991年4月修改通过了《民事诉讼法》。1989年制定了《行政诉讼法》。1996年3月修订了1979年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从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整的诉讼法体系。伴随诉讼法的修订与实施,以民事审判体制改革、刑事审判体制改革和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为基点,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这些改革以保障司法独立,保证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为目标,推行主审法官制,法官中立,消除官僚主义,改革庭审程序,强化庭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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